简介:摘要对于不动产审查义务,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就实质审查义务而言,登记机关则无需承担。但是在现实中,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中会出现不动产登记簿与现实不相吻合的情况,所以有必要制定弥补制度,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正是可以修补这一漏洞。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