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有关华侨婚姻的研究1.婚姻研究的意义及先行研究本文将对旅日华侨的婚姻加以考察。有关婚姻的研究可以说是全世界及日本以往的华侨研究中最不充分的领域。例如,在全世界(包括中国)的华侨研究中,除了20世纪30年代陈达的《南洋华侨与福建、广东社会》(日本青史社,1939年,第140—178页)、50年代M.弗里德曼的《新加坡华人的家庭与婚姻》(M.Freedman,1985)及最近薛直珍等的《美国纽约的华人家庭》(1993年)之外,没有系统的研究著作。关于这一点,中国华侨研究者裴颖最近也指出,对于这个重要的课题,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裴颖:“华侨婚姻家庭形态初探”,
简介:我国的婚姻法是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1980年9月10日全面修订公布;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决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无效制度(重婚、近亲结婚、有法定疾病结婚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因受胁迫结婚的),进一步明确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和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条件,对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先后有三部婚姻登记的法规和规章,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今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的.
简介:摘要: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五章,共计79条。
简介: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形式。婚姻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而消灭。婚姻首先是人类自身延续的需要,其首要职能是保证血缘的纯洁和正统性。其次,婚姻家庭本身曾经代表着一种生产方式,今天也仍然是一种所有和分配形式,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经济(财产)方式进行调节。第三,婚姻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关系,还关系着重要的社会利益,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护,家庭中弱者权利的保护和公平,并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共道德的维系。因此,古今中外,婚姻家庭都是由法律、道德乃至宗教共同调整的重要领域。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从来不仅是以夫妻双方的感情和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不仅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规范,而且在程序上增加其严肃性和复杂性(如对离婚的严格限制)。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何谓婚姻、婚姻法
简介:摘要: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热议度较高的问题,夫妻双方对于婚后财产的争夺常常存在分歧,因而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节,完成对财产的合理分配,避免引起更大的争论与矛盾。过去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的,而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则正式废除了该项法律,将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条例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命名为“婚姻家庭编”。此变化中也同时对法律条例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其中针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就做出了多项要点的变化。基于此,本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变化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