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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目次一、外观主义的法律理念二、外观主义的法律构造三、外观主义的类型结语:兼论外观主义的前景外观主义,亦称表见责任,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比较法上,法国学者克洛德.商波在其所著的《商法》中

  • 标签: 外观主义 外观事实 信赖保护原则 交易当事人 表意人 善意取得制度
  • 简介:纸张鉴定技术在国内国外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对纸印品的特征、检验方法以及如何观察纸印品的特征形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 标签: 纸印品 特征 对比检验
  • 简介: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外观设计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在说到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时,商品包装不是商品(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 标签: 外观设计法律 法律保护
  • 简介: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这和美国商标法既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五、外观设计和商品包装在涉及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时

  • 标签: 外观设计法律 法律保护 谈外观设计
  • 简介:合法性原则、业务集中性原则、地区分散性原则是构成德国统计的三块基石。德国统计局收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普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德国统计对完善中国统计有以下启示:(1)对政府统计网站应予以高度重视。(2)网站主页应简洁清晰。(3)加强对用户感受的考虑。(4)增强调查方法的多样性与市场性。(5)官方统计要承认和接受非官方统计机构,并与它们建立紧密的联系。(6)强化统计的开放性。

  • 标签: 德国 统计 启示
  • 简介:澳大利亚《2003年外观没汁法》自2004年6月17日起开始正式生效,该法案源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的一份报告一新《外观设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进一步优化注册程序,新《外观设计法》将提供一种更优化的注册程序,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包含的可以是一项外观设计,也可以是与多种产品相关的单一外观设计,或是属于同一分类的多项外观设计,

  • 标签: 《外观设计法》 澳大利亚
  • 简介:"版权/工业产权"二分法思维造成了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我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已不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外观设计产业发展的需要。专门立法模式不仅可以突破知识产权传统分类的局限,而且可以避免重叠保护带来的过度激励,使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标签: 外观设计 专门立法 必要性 可行性
  • 简介:权利外观责任肇始于德国民法,因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维护,在德国商法中同样有着极广的适用空间。权利外观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外观事实的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因果关系及可归责性。在德国商法中,权利外观责任主要适用于商事登记、表见商人、不正确的商号、商事交易中的缄默等制度中。我国商事立法应借鉴德国商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制度,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完善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业名称立法等举措,构建我国的商事权利外观责任制度。

  • 标签: 德国商法 外观主义
  • 简介:九月份美国两位总统候选人竞选展开时,我正好在哈佛做访问,旁观了这次大选,按时间记录下来,为了记述方便,忽略掉实际日期的间隔,而简单地将之缩略为大选“七日”记。

  • 标签: 美国总统 竞选 日记 外观 总统候选人 大选
  • 简介:引起新闻界和法律界广泛关注,涉及大陆、台湾、香港三地的中华绿豆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日前已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长沙市顺兴工贸副食品批发部、西区鸿发副食品批发部等六被告被依法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元。至此,一起因诸种原因而被宣传媒介炒得沸沸扬扬,名动港台,并引起诸多法律争议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暂时告了一个段落。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案 侵权行为 经济损失 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 简介:在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保护对象,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例如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具有一定的著作权性质,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区分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三者权利重叠或权利冲突的现象,本文将对这三种权利在法律保护的主要区别做出分析。

  • 标签: 外观设计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著作权保护
  • 简介:图形用户界面与外观设计本质具有契合性,两者都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专利法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外观设计应当单独立法。当图形用户界面将外观设计引入一个崭新的互联网世界时,外观设计所附产品应当重构或者弱化,功能性设计应作限缩解释。与传统的外观设计相比,图形用户界面局部外观设计采用特别的申请方式,其特别的保护制度将使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与众不同。

  • 标签: 图形用户界面 局部外观设计 专利法修改
  • 简介: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上,在2004年之前采取的是混同原则,在2004年之后则采取显著原则。《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给我国的专利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影响。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完善,《专利法》做好了如下铺垫: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的提高;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 混同原则 显著原则
  • 简介: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艰深问题,核心是两者是否在语义表达上是一致的。对其的不同解读在民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均产生了理论的分歧,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尺度不一。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实属权利领域的不同范畴,权利客体内化于权利,反映权利的本质,即利益;权利对象是权利的外在指向,是具体的事实要素。两者的恰当区分是解决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两权的对象同质,但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在此意义上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叠保护"。

  • 标签: 权利对象 权利客体 重叠保护 外观设计
  • 简介: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侵害 深圳市 生活用品 纠纷案 侵权行为人
  • 简介:【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阳江市 公司 纠纷案 有限 设计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