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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

  • 标签: 国际环境,国际法律责任,全球治理
  • 简介:人权的国际化即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这使得人权保护突破一国的国内法,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加以保护。人权保护的国际化为国家设定更多的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国家一旦成为人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按公约的规定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经济等措施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而国家违反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将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对国际不当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国家就可能因为本国国民的人权保护问题而承担国际责任。人权和主权是国际的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人权的国际化使得国家主权的让渡变得更加普遍和明显,这也使得国家承担国际责任会发生一些新的变化。

  • 标签: 人权 国际化 国家权利义务 国际法律责任
  • 简介:跨国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其应对全球范围内的越境环境污染承担主要的责任。文章分析了国际立法对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规制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国际措施。

  • 标签: 跨国公司 环境法律责任 国际法
  • 简介:随着国际社会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国际环境法也开始逐渐形成和发展,并在诸多方面推动了现代国际的发展。国际环境法扩大了国际主体的范围;发展了条约和习惯法等国际渊源;对国家主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展,但同时也施加了必要的限制;丰富和补充了国际责任制度;推动了专门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制度和机制。这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现代国际发展的方向。

  • 标签: 环境保护 国际法 国际环境法 发展
  • 简介:不同于传统国际理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多样化,不严格适用过错原则。在这些特点的影响下,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呈现出私法化的趋势。在引入损失分担原则后,严格责任被适度软化,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实现重构,私法化倾向大致体现三个方面,国际委员会的立法态度,国际造法性条约实践及其解纷方式,责任制度的模式选择。私法化趋势应强化国家补充责任理论的运用,坚持损失分担和风险预防原则,适度软化严格责任,赋予解纷机制以污染者付费的内涵,还需正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运用,加强国际环境法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有机互动。

  • 标签: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国家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 损失分担机制 私法化趋势
  • 简介:习近平全球治理国际治思想,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国际性问题的有力思想工具,也是中国参与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创新发展的先进理论指导,有必要展开深入研究和详细论述。第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加强全球治理的一项重要理论依据,

  • 标签: 国际体系 全球治理 法治思想 习近平 治国理政 先进理论
  • 简介:第一、第二季度全球经济同比分别增长了4.7%和4.5%,发展中国家经济同比分别增长了6.5%和7.0%,其中发达国家经济同比分别增长了2.9%和2.8%

  • 标签: 全球经济 国际环境 形势国际
  • 简介:摘要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因此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责任的深入研究至关重要。科特迪瓦毒垃圾事件是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一个典型,在此事件中所暴露出有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诸多问题亟待通过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责任的探索来寻找惩戒并警示各国认真遵守人道主义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新出路。

  • 标签: 危险废物 越境转移 国际法律责任
  • 简介:本文通过对国际环境问题现状和趋势的描述,阐明了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倍受关注的焦点,同时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 标签: 国际环境问题 国际环境法 发展变化
  • 简介:80年代后半期以来,国际环境发生了诸多深刻变化,国际环境中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诸多构体都在积极变动,在整体上呈现出很多新的发展趋势。这些变化无论是在规模与速度上,还是多样化和复杂性上,均是历史上少见的。具体地说,当前国际环境出现了以下九个较为明...

  • 标签: 国际环境 区域集团化 世界经济 均衡化 经济一体化 国际秩序
  • 简介:怎样有针对性地学习才能为今後成为国际人才做好充分准备,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然是英语,想进那些许多人趋之若骛的“外资所”,

  • 标签: 法律人才 国际 金融中心 经济发展
  • 简介: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世界各国的律师向在座的诸位中国律师致以真诚的问候。中国是一个令人激动充满活力的国度。国际律师联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律师组织。作为该组织的主席应邀参加此次中国第五届律师论坛我深感荣幸.我由衷地感谢大会的主办方能够给我这个机会得以与诸位交流从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律职业。

  • 标签: 律师组织 国际法律 法律职业 全球化进程 中国 第五届
  • 简介: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实际与不可行,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这一趋势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中)已经存在多年,但是由于国际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国际委员会2003年的报告系统而明确地阐释了这一趋势。国际环境法起初主要处理跨界损害责任问题,现在已经在全球层面上采取了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的方法,更强调预防性环境规制,而不是把重心放在损害责任问题上。

  • 标签: 国家责任 私法责任 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环境法 预防原则
  • 简介: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体与传统的国际主体有所不同。由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综合性、边缘性法律学科,特别是由于当代国际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仅以国家、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显然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无法调整、规范一些复杂的国际环境关系。作者认为,国际环境法主体除国家、国际组织外,还应包括公司及个人。

  • 标签: 国际环境法 环境法主体 环境问题 法律部门 国际组织 发展中国家
  • 简介:国际国际交往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关系的准则。作为国际中核的"国家责任"则体现了国际的强制性,是保证国际主体遵守国际规范的重要法律手段,它不仅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稳定国际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且作为对国际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强力工具而促进国际的发展。迄今,"国家责任"不仅扩大了其主体范围,且从传统的国际不法行为之责任发展到跨界损害责任,而跨界影响的国家责任更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 标签: 国际法 国家责任 跨界损害 跨界影响
  • 简介:<正>1992年,国际社会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确立了可持续发展。这标志着人类社会在发展模式上的重大观念转变。然而,诚如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所强调指出的"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否得到实施,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里约环发大会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落实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的实施方面,并非如人们所想像的一帆风顺。例如,在2002年9月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出疑义。虽然最后通过的文件重申了这项

  • 标签: 国际环境法 责任原则 缔约方会议 全球环境 国际社会 全球可持续发展
  • 简介:船舶污染,无论是事故性的还是排放性的,都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为此,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控制船舶污染的国际条约体系,它包括全球框架公约、专项国际公约和其他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三个层次。同时在船舶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不同国家的管辖权及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和赔偿方面确立了较完善的法律规则。

  • 标签: 船舶污染 国际控制 条约体系 法律规则
  • 简介:  【摘要】:国际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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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际组织国际上的法律人格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它与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密不可分,主要是为了解决国际合作问题。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其中一个关键转折点是国际院“关于对联合国服务人员所受损害的赔偿案”咨询意见的发表。

  • 标签: 国际组织 政府闻国际组织 法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