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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当今公司制度中,董事的职权日益扩张。鉴于董事的职权直接受立法者的价值偏好、公司内部权力的配置模式、公司性质以及公权力介入等因素的影响,本文认为,我国公司立法必须按照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为辅,内外部监督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指导思想,构建对董事行使职权的制衡机制,加强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并赋予第三人连带赔偿请求权。

  • 标签: 独立董事 行使 职权 使职 赔偿请求权 公权力
  • 简介:私人诉外国国家的案件的国内法院管辖问题,对被告的豁免权的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管辖规则以及司法实践当中管辖权的确定来看,其在私人诉外国国家的诉讼的初审法院和审判地等管辖问题上采取了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做法,主要涉及地域联系的确定、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移送管辖等。中国各级政府或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遭遇被诉时,应把握移送管辖请求的最佳时机,并充分利用“直接影响”规则抗辩法院的管辖。

  • 标签: 《外国主权豁免法》 直接影响 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 审判地
  • 简介:从法律层面分析,统一内外两套所得税法更有利于厘清问题和统一认识。应该全面理解WTO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制统一实施原则的适用主体;应该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高度去提高税法的质量;应该从完善税法体系质量与效率的角度去理解两税合并的紧迫性;应该从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从而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去加快两税合并的时间表;应该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向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即由注重吸引外资的规模与数量转为注重吸引外资的结构与质量去推进两税合并的步骤。总之,应尽快统一内外两套所得税法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国家安全。

  • 标签: 两税合并 所得税制 税收优惠
  • 简介:<正>八月四号《人民日报》发表了王思治同志的《封建专制制度与宦官专权》一文,读了以后,颇有同感。宦官是一种与普通男人也就是士人不同的男人,二千年来为什么他总是能够取得君主近习的地位,进而篡政夺权,在和士人斗争的时候,又总是能战胜对方呢?这是和封建宫廷内外制度分不开的。现在且以汉唐为例,谈谈这方面的问题。汉帝住的地方叫做宫,宫可分为两部。前一部分叫做前廷,百官朝君的所谓前殿也就是正殿在这里,为君主办事的某些机关也在这里。后一部分叫做后宫,是皇帝平居燕处的地

  • 标签: 宦官专权 封建专制制度 君主 宫廷 中书省 皇帝
  • 简介:经过15年的谈判和努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终成事实。入世以后,WTO的一系列协定就对我国生效,这一部“宏大的法典”自然在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条约必须遵守”以及第二十七条“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之规定,人世后遵守WTO规则是我们的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效力、适用等问题均无规定,导致了如何在国内法中适用国际条约成为一个

  • 标签: 国内法 国际条约 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不履行 宪法性法律
  • 简介:<正>在传统法律原则上,仲裁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中间人身份对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作出判断或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虽然具有法律性质,但其法律权威性是有限的,尤其在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上体现出来。仲裁受到法院的严格监督,法院可以撤免有问题的仲裁员;有权撤销仲裁协议;同一争议即使仲裁管辖在先,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可排除仲裁管辖;有权对裁决进行审查并有权撤销错误的裁决。这种关系导致法院对仲裁的干预较多,使得仲裁的权威性大受影响,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则给当事入带来不便,使双方达

  • 标签: 双方当事人 国内法院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 仲裁管辖 仲裁员
  • 简介:在“美国博彩案”等争端中,服务贸易国内规制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也折射出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内规制自主权的平衡难题。《服务贸易总协定》国内规制条款可分为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其中实体规则受到了高度关注。从WTO国内规制工作组2009年草案等最新谈判进程和争端入手分析可以发现国内规制实体规则存在的缺陷,对此我们可以从明确国内规制与市场准入的界限、破解国内规制实体措施重合难题、掌握必要性测试纪律发展趋势等方面加以应对。

  • 标签: 服务贸易自由化 国内规制 国内规制自主权 必要性测试
  • 简介:恐怖活动严重危害国际秩序与安全,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联手行动,而健全与完善相关的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要在充分了解国际社会及其他国家惩治与防范恐怖活动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

  • 标签: 恐怖活动犯罪 国际秩序 国家安全 国际刑法 刑事立法 刑事犯罪
  • 简介:国际化是期货市场本质属性,是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基础条件之一,而期货市场国际化必然要求法治化。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自贸实验区的建立,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自身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已势不可挡。但目前我国关于期货公司、投资者和期货品种的准入制度等方面存在准入门槛过高、双向交流不够畅通、程序繁琐和不够透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大宗商品上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为此需要从法治化路径入手,完善期货立法,优化期货市场国际化法治环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市场准入程序,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证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有序开展。

  • 标签: 期货市场 国际化 法治化 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
  • 简介:<正>一、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混合经济所谓市场经济,是指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市场价格,由这种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或命令经济相对立的概念。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它是作为反对封建主义重商主义的行政干预的一种理想而出现的。随着现代产业的发展,"市场万能主义"被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政策所代替。进入20世纪,特别是1929年大危机以后,几乎所有工业国家都开始了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高度产业化社会的发展,使得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所有领域中的行政干预作用越来越强大起来,社会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的解决,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干预。总而言之,历史上任何时代,政府在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对市场运行的监督上一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现代世界各发达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政府积极干预和控制的混合经济。

  • 标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行政调控 积极干预 混合经济 市场机制 经济的
  • 简介:市场型价格立法思路郑迎新市场经济的运行,使得我国的价格立法也必须由计划型、半计划型向市场型转变。价格立法的转型首先表现为其思路的变化,这一变化主要反映在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主体的地位与价格决策权的配置结构和价格调控机制等方面。一、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目...

  • 标签: 价格立法 市场型 决策主体 价格体系 市场调节价 价格调控机制
  • 简介:<正>搞市场经济必然受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支配。而在竞争规律作用下产生的市场竞争关系,需要市场竞争法调整。市场竞争法是指共同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从法律规范角度看,它是由调整竞争关系的经济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等一系列特殊的社会规范构成的;从控制力量的来源看,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实施为后盾;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看,竞争法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或

  • 标签: 市场竞争秩序 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规范 国家权力 限制竞争
  • 简介:香港在法律渊源上属于普通法系,现行法律主要沿用英国法律.其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离婚条件、离婚限制、离婚的诉讼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均与内地婚姻法有着很大区别.在香港回归祖国后,两地居民通婚的情形日渐趋多,由此带来的婚姻家庭纠纷也日益凸现,如何协调两地因法律规定的差异所生"司法冲突",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两地法律界需认真探讨的问题.

  • 标签: 诉讼离婚 法律制度 比较研究
  • 简介:国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派出所是新时期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落实这一措施却有不少问题和困难,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应加以重视并逐步解决,这项基础工作才能够取得突破。

  • 标签: 派出所 国保 问题 具体对策
  • 简介: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 标签: 互联网产业 双边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 交叉网络外部性
  • 简介:国内地(以下简称内地)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 标签: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比较
  • 简介:法律服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新名词,既然是市场就有市场的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唯有律师和司法行政部门注册许可的法律工作者才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而事实上,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市场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各种制度,各项管理都没有完全到位,在这种条件下,一些单位、一些人,为经济利益所驱动,披上形形色色的外衣,掺入到法律服务中来捞市场,龙虾掺杂,鱼目混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一份权威的统计资料上说,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只占到40%的份额。《中国律师报》有一作者撰文说。他所在的县有近30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可只有一人是正式律师,有3名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其余的人均是无任何资格的“伪律师”。在江苏,据盐城市某县的调查统计,该县“土律师”多达34名。法律服务市场已到了非整顿不可的时候了。

  • 标签: 法律服务市场 法律服务所 黑律师 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工作者 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