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简介:摘要无论是消防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公正收集各类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能把个人情感夹杂进案件的办理过程,绑架证据,使证据成为自身主观判断所使用的武器。笔者认为,要做到这点关键在于一、证据的搜集要全面合理,严禁刑讯逼供。二、轻口供、重证据,以事实说话。三、听取当事人对于证据中存在的异议,充分考虑其中的合理成分。
简介:近年来,法国文学批评界积极探索,不断突破,形成了“可能性文本理论”,且影响渐盛。该理论由法国学者马克·埃斯科拉、苏菲·拉博等学者在米歇尔·夏尔、皮埃尔·巴雅尔、雅克·杜布瓦、斯坦利·费什等人的学说基础上形成,包括一系列理论主张及其指导下的批评实践,它再次对作者权威性和文本同质性提出了质疑,主张从“可能性”角度而非现实角度去考察文本,将阅读与批评的重心从论证文本必要性转移到拓展文本和文学潜力上来,强调文学批评活动具备元文本与超文本双重维度,为审视作者、文本、读者、创作、批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不同视角,有可能对文学理论研究、文学批评实践甚至写作实践都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