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吸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是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之一,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计,则是保证项目优质、高效、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存在的问题1、违反贷款协议,擅自变卖、挪用项目资金如某项目单位违反世行项目对设备管理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将世行贷款16.7万美元购买的进口设备卖出。另一项目单位在1993年和1995年用世行贷款资金为项目外其他单位支付购货定金。预付款等共计19万美元。违反世行贷款专款专用的原则。2、部分项目设备存在问题,影响项目建设世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设备由于采购周期长,招标合同不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程序不严,采购设备或材料不
简介:国际金融组织贷(援)款项目审计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还必须遵循国际公认的审计准则,按照世(亚)行贷款协定和审计指南要求,全面履行对内监督和对外公证的审计职能,国际金融组织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责任重大,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很大的审计风险。审计机关一旦出具审计报告,对项目单位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师意见,其项目单位会计风险也同时转化为审计风险。对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国际金融组织(援)款项目审计工作,以规范的审计行为,审慎的工作态度,高质量的审计报告,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简介:2002年12月27日财际函【200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支持了一大批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回收贷款资金的过程中,大部分企业都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但也发现有一部分项目企业严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试图通过破产手段逃废国家债务。为维护国家主权债信,保证转贷协议的严肃执行,现将国家有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的规定重申并通知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199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函【1998】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指出,《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
简介:自1981年以来,IFC(国际金融组织)为中国输入的资金累计达273.51亿美元,占外资总流入的5.34%.其中,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是向中国提供最多贷款的两个多边发展机构.到底IFC贷款对中国经济增长和吸引国内外私人投资是否产生影响?如何从定量角度对此作一个宏观评价?本文应用援助性贷款理论的最新进展和定量方法上的创新,首次试图利用宏观经济计量模型对IFC对华贷款项目的经济影响进行总体评估.研究表明,利用IFC贷款是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重要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正面影响,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私人投资和国际直接投资(FDI)均产生了很强的引致效应,贷款投资的乘数效应十分明显;在中西部地区,IFC贷款是直接促进经济增长,对缓解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起着均衡作用,在东部地区是通过改善投资环境直接促进私人投资和FDI,间接促进经济增长.作者还对如何有效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