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传统家庭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许多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去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存问题、养老问题、医疗问题以及农民的贫困问题都日趋严重。所以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本文针对学者前期研究成果,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提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等,而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是关键。作者通过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研究,以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为例,农民土地征用补偿缺乏法律规制,提出在我国建立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得出了应加强我国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的结论。
简介: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要建立新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必须把握好新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原则。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作为规范农村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除了应该贯彻社会保障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该分别从“三农”的角度体现其特有的立法原则。
简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社会保障立法为前提、基础和依据。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严重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已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一、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严重地制约
简介:社会保障罐的完善程度,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是第二位的因素。在人均国民收入不同的发展中国家,要建立覆盖全社会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困难的。因为能够用于支付社会保障的费用取决于每个时期社会总产品和扣除当前消费之后还有多少剩余。我国2000年按现行汇率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约840美元。工业化任务还没有完成,在12.7亿人口中,农村人口为8.76亿,占69%。社会经济结构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199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7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10.34元,两者之间的差距为2.65:1。中国现行的失业、养老和医疗等保障制度主要为城镇居民,特别是为城镇工薪劳动者设计的,并没有包括8亿多农民。研究和制定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收入水平低于以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情况出发,既要不断探索、积极推进,又有循序渐进、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