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定,不仅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会影响财政收入归属的级次,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不外乎有4种类型:(1)在增值税同一税种中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2)在营业税同一税种中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4)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涉及的税务处理不同,因此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1)在从事一项应税劳务(营业税)时,相连带发生了销售贸物(增值税)的行为;或者是提供的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发生的,其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这种销售行为
简介: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领域的不断进步,能源的消耗量也随之增加。世界各国的发展都与能源密切相关。能源在勘探、开采、炼化、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特殊性,也只有销售企业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客户的。因此,石油销售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既有传统石油工程项目的专业性,又有销售公司的石油工程项目营销,更多的是服务公司。灵活性,因此石油工程项目管理是销售公司的一大挑战。必须运用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的前瞻性。要更加重视石油工程项目的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措施,规范石油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油品质量,充分保障石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委托他人代销,以及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分配给股东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无偿赠送他人等8项经济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1994]财会31号《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第三点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他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将用途转入相应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