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简介:摘要赋予公证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力,使得纠纷解决通过公证程序得以解决并获得执行,在诉讼案件繁多和经济交往急剧上升的当今社会,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公证程序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有着严格的答辩、质证等环节最大化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没有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救济方式,基于对效率的追求,可能会以获得较低程度的公正性为代价,再加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证债权文书范围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增的问书类型,且已经列举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问书的类型仍然存在争议,如担保合同等。实践中公证债权文书数量庞大,范围也呈扩大趋势,法院对公证债权问书的审查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保证纠纷多元化解决,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避免通过规避诉讼获得有利于己的结果而损害他人权利,损害国家利益进而,在审查时应考虑到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要明确审查的范围和审查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