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分析原位肝移植术后早期限制性静脉补液的护理措施与价值。方法本研究中将我院住院部在时间段2014年5月~2015年2月期间所收治终末期肝病患者共50例纳入临床范畴,所有患者均采用原位肝移植术治疗。通过数字随机表方法进行分组,分别设置对照组、干预组,每组纳入25例患者。对照组患者术后采取常规补液护理方法,干预组患者术后实施早期限制性静脉补液治疗与系统护理。对比观察两组患者在接受补液治疗、护理后胸水、腹水的改变情况,同时就补液期间并发症的发生情况进行分析。结果干预组患者补液第1d、补液第5d胸水、腹水检出水平均明显低于对照组,对比有明显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组补液期间并发症发生率为8.00%(2/25),明显低于对照组,对比有明显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针对行原位肝移植术患者,术后早期给予限制性静脉补液治疗配合系统化护理具有突出的临床效果,是改善患者胸水、腹水情况,降低并发症发生率的重要手段,值得重视。
简介:《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