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强制法》第51条明确了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负担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容许了例外。例外规定的基础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拖车不得收费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19条对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政策关照。以是否收取代履行费用为标准,代履行可以类型化为收费的代履行与免费的代履行。然而,两种“例外情形”中,前者并不正当,后者并不存在。类型的构建应以事物本质为基础,特征的取舍应与类型的整体图像“貌合”,且不能与事物本质“神离”。收费是代履行的本质特征,舍弃收费特征,与通过将当事人的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而威慑当事人自行履行的代履行本质悖离。免费的代履行是对代履行本质的一种误解。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后来的补充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决定,已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给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文章回顾了唐朝的“五复奏”和重温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慎杀”的论述,分析了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个方案:一是把死刑复核权重新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二是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巡回复核庭专门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三是如果修改立法时,觉得以上两个方案暂时还难以办到,继续允许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行死刑复核权,但必须规定复核程序,加强必要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