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民族民主革命时期,人权话语曾被中国共产党人作为动员的口号和批判的武器,但1949年以后,西方在人权话语上的政治化和作为西方政治工具的人权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使人权话语在中国长期政治化。当代中国5部宪法性文献虽然没有使用人权一词,但其中的诸多内容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出台,记载了人权话语在当代中国的宪法化进程。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宪法对人权、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关规定,甚至宪法的人权思维,堪称中西方人权分歧的一个样本,不仅保持着对西方人权观的提防和警醒,与人权不可侵犯性、普遍性、人权主要是个人权利这些西方人权核心话语拉开了距离,并且实现了人权来源、性质、主体、范围等人权话语在中国的宪法化。
简介: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路径应该是: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通过国内相关人权立法协调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建立体系化的人权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来源是宪法,而不是国际人权公约。我国人权立法的义务来源是宪法中所有关涉基本权利的规定。立法机关要根据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文本规定去理解和把握立法机关人权立法义务的主要内容,而对该条款的文本解读必须依据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人权立法义务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承担。要从根本上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义务,应该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