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西方企业主要是个人产权的组合在现象上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转的中心,然而由科斯所莫定的产权学派认为,企业并没有比普通市场更优越的命令、强制和纪律约束等权利,它本质上仍是一种合约结构。企业的存在是由于市场交易成本的存在。企业内部看得见的手取代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大大节省了市场交易的时间和成本。一个个理性的产权所有者或其代理人为了得到更多的产出而组成了企业。企业当然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企业本身是一种形式。企业本质上是产权所有者平等、自由、自主的组合形式。西方的产权学派把自己的研究重点放在不确定性、共有财产、产权界定和交易成本上,事实上这些理论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个人产权。产权自然包括所有权的问题,然而在西方个人产权天经地义,西方学者自然不会把重点放在这一层次的产权问题上。我国的情况大相径
简介:摘要:数据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生产要素,成为企业竞争中关键的一环,将个人信息权作为具体人格权来进行保护,忽视了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将个人信息从财产利益中剥离出来明显与各企业、平台不遗余力地搜刮用户信息以加强竞争优势或获取更多利润的目的相矛盾。个人信息、数据的定义的至关重要,笔者肯定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本文将从个人信息、数据本身出发,采用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矩阵,厘清个人信息、数据各方主体的关系,探讨个人信息的财产性质,以期达到多重保护的目的。
简介:本源意义上的农民,是拥有属于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或财产的独立劳动者。同时,由于农民是独立劳动者,对他们的这些财产须予以切实保障。过早否定农民个人所有制和农民个人财产权,曾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村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流失相当严重,既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壮大,也不利于保护农民个人财产权以及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改革开放的探索证明:对其中的经营性资产必须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让农民成为"股东";与此同时,对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要依据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继续深化改革。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依法保护农民个人财产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简介:摘要:在司法部门实际中,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通常与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交错在一起。因为对事情品质等的了解不同,同一事情的真相在不同地区会产生不同的评定结论,有时针对生产制造、销售的定罪量刑,也有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发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客观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判定、对有关数额的认可、非法活动未销售产品的使用价值、犯罪方式的认可不同。此外,针对售卖假冒产品和侵害知识产权,是评定为单个个人行为,或是评定为多个个人行为,是法律法规市场竞争、想象市场竞争、牵涉犯罪或是吸收犯罪,观点也不同。文章内容将从实际实例下手,剖析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个人行为中产生的侵害知识产权有关问题,并从案情客观事实、个人行为判定、有关额度评定、犯罪行为主体等领域开展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