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律师,笔者接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某法庭在开庭时,不依法通知笔者出庭。我的当事人在开庭时,一再质问法庭:为什么不通知我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而让被告代理律师出庭辩护?可法庭置之不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也不尽监督职责,无动于衷。庭审后,法院作了偏袒被告的判决。我的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笔者又作为她的二审代理人。在上诉状中,我们把一审法院非法剥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人”,作为上诉的一个重要理由。可是二审法官却认为,这种违反程序法现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程序法。2001年5月1日起旅行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强化了税务执法的很多程序规定,这不仅表现在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得到加强,还表现在对一些执法程序的完善方面。在依法治税的今天,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强调要改变原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瓢注重税务执法行为的“行政程序”。要依程序办事,首先就要明白什么是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也称行政手续,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时间和次序。其中: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限和次序是行政程序构成的四个要素。与之相适应,税务机关在依程序执行税法时,也应重点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把握,避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切7实提高依法治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