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简介:《湖北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页)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9年9月27日通过。《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于规范和淡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要迅速组织抓好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集中时间,开辟专栏,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内容以及如何贯彻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执行《条例》。贯彻执行中,各地要对照《条例》的各项规定,检查前段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凡管理不到位,或执行有偏差的,都要通过贯彻执行《条例》,坚决予以纠正,认真按《条例》规定管理到位,真正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湖北省财政厅综合计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