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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

  • 标签: 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 制度改革 管理条例
  • 简介:摘要一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公司各部门的互相协作,互相努力,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平时工作的最佳衔接。以下为流程管理的详细汇编以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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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此外该《细则》对一些焦点稳定也进行明确规定包括:1、转卖游客最高可罚10万元。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不得让导游垫付旅游接待费用,否则将处以2万元一10万元的罚款。

  • 标签: 旅行社 《细则》 旅游成本 旅游接待 旅游者 导游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标签: 粮食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重庆市 安全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简介:<正>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 标签: 营业性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 行政部门 演出单位 演出合同 文艺表演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标签: 建设项目管理 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 林业 质量管理条例 投资体制改革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保证出口中药产品质量,维护其国际声誉,加强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注册管理工作。第三条出口中药产品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 标签: 中药品出口 质量管理 医药工业 质量注册
  • 简介: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对农药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1)条款12修订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等内容,产品品种名称及规格发生了变化。

  • 标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 农药 修订内容 国家产业政策 相关产品
  •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农药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2月5日发布了第23号公告——《关于公布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 标签: 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 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 简介: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为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切实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并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市区县两级的事权划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特大型餐馆,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单位以及其他需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单位,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 标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 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

  • 标签: 中介服务机构 出国留学 主要工作人员 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