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上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第二,要有不法侵害发生。第三,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尚未开始实施的侵害和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的,不是正当防卫。第四,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刑法》第2
简介:问: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是否有新的规定?答:没有。基本条件还是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问:近年来,有些文件出现了“离休人员”的称谓,怎么理解?答:“离休人员”与“离休干部”,从主体上讲是同一含义。首先,必须符合离休条件,即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的规定。其次在国发〔1982〕62号文件之后,有关职能部门还作了一些相应的补充规定。例如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又如,劳人老〔1983〕34号文件对原是干部现在是工人的作出了“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的规定:“(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