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东盟引资政策的发展始终服务于地区一体化建设的需要,在外部经济形势和内部发展诉求的双重驱动下,其演变过程有着两个关键特征:一是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认识,本地区经历了从国别到区域合作层面的跨越;二是东盟各国大体上完成了从差别对待域内外投资者到逐渐取消引资歧视性政策的转变。基于各国在区域和国别两个层面上的FDI政策仍存在差异性,东盟应以《东盟全面投资协议》为导向规范各国引资政策,提高政策一致性,同时强调对垂直型FDI的引进以应对外资流向的分化问题,并深化本地区引资合作的机制化建设,增加东盟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最后,当前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细则还有待于完善,考虑到中国在东盟的投资活动多是在双边框架下进行的,区域层面投资协议的利用率还很低,中方可以通过增加对区域性项目的投资以深化投资合作。
简介: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财政趋紧。同时,跨国企业为了扩大利润,通过不同的税收筹划实现避税目标,侵蚀国家税基。全球范围内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合作重新提上议程,成为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议题。但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和规则主导权博弈,国际税收监管合作多停留在双边范围,多边税收监管合作仅在涉税信息分享方面有所进展。主要国家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采取的反避税措施呈现出国别差异路径和有限国际合作。究其实质,这些差别路径主要是国内法域外效力的规则和执行力的竞争。本文讨论反避税领域的主要措施,并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维度分析这些差异路径的形成原因和全球反避税有限合作的法律机理。
简介: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