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权在环境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曾备受关注,但并未形成具有合理内涵与说服力的理论体系。民法领域将环境权作为一个后起的概念,重点在于以人格权为切入体现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兼容,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权利边界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制约环境权理论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为解决该问题,应将容忍义务作为与环境权对应的义务范畴,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容忍义务进行形式上的扩张与实质上的限缩。对容忍义务形式上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容忍义务的主体扩展与价值转型,使其在适用范围上与环境权相匹配。对容忍义务实质上的限缩,主要是指将确定容忍义务限度的依据由发生物质性损害收缩至对精神层面环境审美诉求形成明确影响,并以此作为环境权权利边界的基本参照。
简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救济方式所涉及的"显性行政纠纷"仅涵盖了部分违法执法,大量违法执法未进入救济途径,而是为行政相对人所容忍。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在容忍原因、消解方式等方面明显不同,"隐性行政纠纷"不易消解。相对人的容忍,不仅使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受限,积聚的矛盾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隐患。在制度上应当考虑相对人的弱势地位、相对人行为的违洳}生、管理关系的持续性等容忍原因,从遏制行政机关威权报复的角度寻求破解之道。行政公诉为外显被容忍的违法执法提供了理论指引,但需将私权益纳入行政公诉范围。同时以法人类学"纠纷三阶段"理论中的容忍阶段为突破点,通过社会组织举报、检察机关介入,外显被容忍的违法执法。
简介:这里所指的“义务”,是指那些东窗事发后被认定为贪官之后的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指其应连带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报载,南京国企反腐败出新招:不论谁贪污腐败,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责任,付出代价,用私人财产填补窟窿。该市某包装材料厂厂长因腐败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严重亏损,使70万元的银行贷款无法偿还。最近,监察机关将该腐败的厂长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责令其变卖住宅、汽车等家产来弥补企业的损失。南京国企反腐的这一招无疑让那些贪官污吏们真正尝到了腐败的苦头。又打腚又拔毛,让腐败者丢了乌纱又破财,反腐败就是这样狠,狠才有力度。贪官补“窟窿”是应该的。想想看,或大或小的“窟窿”是怎样造成的?正是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