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避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法问题,涉及税法多方面的基础理论。对避税的正确认识关系到对税法的正确认识,一国对避税问题的处理将反映一国税收法治的水平。为正确认识避税,以对避税进行统一的定义,一方面需要对避税与税的节省、税收筹划、合法节税、逃税、税收欺诈等相关概念的异同和关系进行法理上的辨析,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法律欺诈和权利滥用理论对避税性质作进一步的剖析。这对于区别避税和合法节税以及一国探寻构建反避税措施的理论非常必要。对我国而言,在认可纳税人拥有以最小化税收负担的方式来安排自身经营活动权利的同时,在制定和实施一般反避税规则时,需要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欺诈、权利滥用理论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目的理论、实质重于形式等理论之间进行审慎选择。
简介: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我国主要是从公民文化权利的角度进行政策论述的。人们将文化权利视为一个当然的概念来使用,却没有对它进行必要的学术厘清,尽管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指导实践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尤其是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研究尚未深化,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政策的有效论证。对自由主义来说,文化权利仅仅是个体的权利。对于社群主义而言,公共的善优先于个体的权利;而所谓的社群性文化权利,也主要是指属于某一社群的文化身份或资格。通过对文化权利概念以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围绕这个概念所展开的争论进行必要的梳理,为下一步厘清公共文化服务中若干文化权利问题确定了一个逻辑起点,从而推进我国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研究。
简介:公知常识这一概念在中国的专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没有清晰的定义。但是,公知常识在评价专利的创造性时起到了非常关键作用,因此在专利授权、确权的审查程序、无效程序、诉讼程序中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中国专利局、法院、学术界、实务界对公知常识的讨论一直比较多,本文对其进行了初步梳理,各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公知常识的概念及范围;(2)涉及公知常识的举证规则。事实上,对于公知常识举证规则的争议源于对效率和公平的取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考虑当前的司法政策,本文对上述争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还简单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专利局对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
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简介:《西伯威书》(以下简称《书》)是现存最早的一部阿拉伯语语法典籍,为早期阿拉伯语语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书》中的很多思想历经后代学者的发展形成了传统阿拉伯语语法学的重要理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变因理论研究的是改变语法成分格位的因素(变因)及其变格作用,主要应用于语法成分的格位分析。尽管变因一词在作者西伯威的论述中尚未发展到理论术语的高度,但是变因的概念以及相关的表达在《书》中确有十分明显的体现。理论上三大词类中的最强变因——动词是西伯威在《书》“绪论”部分之后最先安排的内容。动词的变格作用成为其他词类也被纳入讨论的依据,动词及物的特性与变格作用的强度则被西伯威反复运用在分析中。本文通过考查及物和强度两个概念与动词变格作用的关系,探讨西伯威在分析时如何发挥这两个概念的核心作用及其在论述中反映的特点,以期了解变因理论的思想雏形。
简介:存在主权国家,则必有其管辖权力。当今国际海洋事务正经历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各国在行使海上管辖权的过程中,争议与冲突日渐增多。在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已初见端倪。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系定位于国际法层面、主权意义上的管辖,更多地表征着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与海洋权益的独特品性。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根据权力指向对象为标准而分类之产物,其着眼于权力指向对象的主权归属问题,包括但非限于主权国家对以自然形态客观存在的海洋系统的管控;对各管辖海域的海域活动、涉海事务、涉海行为等管控权力,具有宣示国家海洋主权的时代品格。
简介:债法是实现超越主权国家的法律统一或者一个国家内各地区立法统一的首要领域。从《法学阶梯》中寻找债的概念的形成及其义务范围,进而了解罗马法上债的类型划分和基于债的核心要义进行的统一化努力,是准确理解后世债法发展变化的基础。债是两个自由主体之间的协作亦或包含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一直是债的概念理解上的分歧,也成为中世纪以降债的理念的分野。萨维尼对罗马原始文献的解读,对罗马法体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代各国民法典对债法的编排体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都基本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随着社会生活的逐渐复杂化,债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部分国家的民法典将商事、劳动、消费等规范纳入其中,呈现出鲜明的开放性特征。债法具体规范的制定需要债法总则的指导,核心是“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