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问题不断涌现,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日趋迫切。由于城市治理的独特性,寻找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基本逻辑十分必要。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治理理念密切相关,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以城市治理理念为引领,城市治理体系是城市治理能力的基础,城市治理能力是应对"城市病"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中国当代语境中,城市治理理念主要由目的层的人本治理理念和手段层的依法治理理念、系统治理理念和智慧治理理念构成。城市治理体系由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方法构成,分别解决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和如何治理的问题。与此相应,城市治理能力由城市动员能力、城市管理能力、城市发展能力和精细治理能力构成,既对应城市治理体系的理论构成,又回应城市治理实践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