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早在两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现如今,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且从根本上来说,“毒驾”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对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且有其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在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增加“毒驾”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方式设置“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
简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肇事罪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工程车辆肇事造成财产损失、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不断增多。面对这一新的情况当前的刑事立法却显滞后,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为积极应对这一新的情况以对工程车辆的肇事犯罪进行有效控制,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才能构建有效的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