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和科技性也相应增强了,由于火灾原因认定偏差而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也随之而来。去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公安消防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后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了此起火灾原因,并送达了当事人。但结论做出后,经多方专家论证,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原结论的确凿无误,还尚存一些疑点,于是公安消防机构撤销了第一份火灾原因认定书,又组织力量重新调查。但由于许多证据已在大火中灭失,故火灾原因无法查清。因此向当事人送达的第二份《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为“起火原因不明”。事后当事人以公安消防机构存在执法过错而造成火灾原因认定失误为由,向消防机构申请国家赔偿。
简介:摘要 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以违法原则为主,同时兼具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其中一种赔偿形式,其中违法强制拆除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具体金额的认定问题不失为普遍的重点研究对象。为了正确厘清二者的具体在行政法中的实践应用问题,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第19号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思考,对该指导案例通过事实概要、判决要旨等,参照以往案例进行思考,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裁量进行学理脉络和具体实证分析,以期对二者的深入理解有所裨益。
简介:记者手记:写下这个标题的时候,我的心情非常沉重,这个案例本刊以《119失灵是谁惹的祸?》进行过报道。但时隔4年,本案的主人公熊志君仍在苦苦奔波和期待……1999年6月4日凌晨1时56分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村民熊志君经营的个体影剧院,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29.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起火的过程中,受害者熊志君及其前来参与抢救的许多邻居纷纷拨打火警电话119求救,但话筒里头不是盲音就是电脑回音说拨的是空号。直到凌晨2时26分许,也就是说起火半个小时以后,才由一个姓陈的邻居用自己家的电话打通了石公桥电信支局值班室电话报火警,接警后,支局长冯燕用手机向119(常德市消防支队指挥调度中心)报出第一个火警。事故发生以后,熊志君愤怒不已,认为如果不是119久拨不通,报警被延误,就不会造成自己如此严重的损失。因此,他决定找有关部门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