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代理过程中被代理人可能会因代理人对其代理权或者代理地位的滥用,而产生纯粹经济损失。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违约责任能够妥当地解决该损失问题,但在合同事先或嗣后不存在的情况下,违约责任便无从发挥效力。既有的代理权滥用学说专注于滥用情形下被代理的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难以对此种的纯粹经济损失给出解决方案。我国法所继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也因其严苛和判定上过于模糊的要件,难以全面或确定地救济纯粹经济损失。《民法典》第1165条一般侵权规范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并未在文义上给予严格限制,这为进一步的解释留有空间,类型化地分析,即限定在代理语境下构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之要件是是一种妥当的救济路径。
简介:吸收损失法是2008年欧盟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提出的一种区分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的方法。通过规范研究方法,论述了吸收损失法的由来、损失的定义与分类、吸收损失法的应用以及吸收损失法与义务法的区别。研究发现,该方法以金融工具是否吸收损失作为区分标准,将主体发生损失时就要分担损失的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不分担损失的工具划分为债务工具。权益工具是剩余权益的工具,被看作是有条件的,而债务工具是法律所有权的工具,被看作是无条件的;主体发生损失时会影响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但不会降低其持续经营主体的要求权。这种区分法虽然能解决简单金融工具的划分问题,具有易于理解与容易操作的特征,但在一些复杂工具如存在或有结算条款的工具中会出现分类上的障碍,且不能合理解释发行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为什么要确认为负债。并且,吸收损失法模糊了会计要素的定义,与其他会计准则之间不具有一致性。
简介:在海上航运中,船东无论是作为承运人还是船舶出租人,都面临着海上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与船东因船舶的物质性损坏而遭受的修理费用损失相比,船东的收入损失也是经常碰到的,却常常为人们所忽视.船东收入损失主要包括运费损失和租金损失.与此相对应,船东收入损失保险可分为普通支费保险和租金损失保险.一、普通运费保险运费保险是以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谓期得运费:即为到付运费,预付运费和保付运费并无投保运费保险的必要.运费保险是承保货船收人损失的传统方式.目前,伦敦保险市场上主要有两种条款,即协会定期运费条款和协会航程运费条款,分别适用于定期运费保险和航程运费保险.两个条款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协会定期运费条款承保的是一定期限内(通常是一年)的任何时刻船东处于风险中的运费,而协会航程运费条款承保的是某一航程开始时处于风险中的运费.
简介:<正>汇率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赖以进行的一种手段,国际间的任何经济贸易和投资决策都离不开时汇率的分析:同样,一国汇率也是对国内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变量。就其与税收的关系而言,一国官方汇率水平与税收水平一般呈负相关关系,在其它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实际官方汇率的高估(即兑换一个单位外汇所需本国货币的减少),会降低税收水平;实际官方汇率高估越多,税收水平也就越低,造成的税收损失也就越大。具体地说,汇率高估所带来的税收损失有直接与间接之分。一、汇率高估带来的直接税收损失税收水平与汇率之所以呈负相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汇率高估时进口税、出口税、销售税等商品课税有直接影响。1.汇率高估对进口税的影响,实际汇率与税收水平之间最直接的联系是实际汇率与进口税基大小之间的关系。我国进口税主要是由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并代征国内商品税(指增值税、消费税)。就一般而言,进口税大部分是从价计征的(二次大战后,由于各国普遍出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因此大多数国家逐步由计征从量税转向计征从、价税),其税基取决于进口的商品汇率计算的国内价格。在经官方渠道进口的商品数量一定的条件下,当汇率高估时,按国内价格计算的实际商品价格将下跌。如果某个国家有大量外汇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