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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个结果
  • 简介:摘要: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严格的工程概预算审查工作对于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控制效率。当前,为了提高概预算的准确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需要处理好工程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本文从工程概预算审查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入手,进行了科学、缜密的分析,得出了一系列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 标签: 工程造价 概预算审查 方法
  • 简介:[摘要 ]设计资质是企业取得工程设计市场入场券的关键,而资质管理工作是企业能够拥有并保持设计资质的钥匙工程。本文针对很多设计资质管理人员对于资质管理制度的茫然,并结合今年乙级资质延续实例,对资质管理工作做一些梳理与总结,给大家一些帮助和启示。

  • 标签: 设计资质 资质管理 资质延续
  • 简介:摘要: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借助资质管理,能够明确自身的市场竞争战略,确定相应的市场定位和产业服务结构,以便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本文从建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的重要性出发,结合当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促进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水平的提高。

  • 标签: 建筑企业 资质管理 问题 对策
  • 简介:摘要 :工程竣工结算是建筑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施工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造价稳定性较差,重视竣工结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与行业标准,保证竣工结算的规范性、有效性是必然可行的。下面文章从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内容与流程、注意事项入手,探讨具体的审查对策。

  • 标签: 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 结算审查 造价审查
  • 简介:摘要:在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标准和新管理规定下,企业资质更加具有准人性的特点,因此也更加具有活力和动力。企业资质管理即是企业的资金与质量管理,二者自身就有着紧密的联系。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则是意味着合理把控企业的资金的开销以及施工质量的提高,通过物尽其用的原则将企业的资与质进行合理管理。在新环境的影响下,如何让建筑施工企业更加高效、更加高速成为一大重点,同时让企业具有与时俱进的优越性也成为一大难点,而企业资质的申报以及企业资质的维护工作便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建筑企业的生命力在于企业资质的合理管理与把控,而面对种种窘境,企业资质的管理成为研究的焦点。本文将以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为题展开浅析。

  • 标签: 资质管理 资质申报 建筑企业
  • 简介:摘要:本文结合某国际 EPC电力项目在设计审查工程中在设计理念、设计标准、合同解读和应对答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浅析,为中资企业更好适应国际市场建设环境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 标签: 国际 EPC总承包 设计审查 工程合同
  • 简介:摘要:本文结合某国际 EPC电力项目在设计审查工程中在设计理念、设计标准、合同解读和应对答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浅析,为中资企业更好适应国际市场建设环境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 标签: 国际 EPC总承包 设计审查 工程合同
  • 简介:摘要:发电企业每年消耗大量的物资,采购资金量大,且采购物资有其行业自身特点和要求。发电企业物资采购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发电企业生产建设单位按时、按质、按量、齐备、经济合理地采购所需各种物资,并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在保证发电企业总体效益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关键词:加强;质量监督;电力物资;质量管理;应用 引言 物资管理必须强化物资质量监督管理,应构建高效、标准的物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物资质量监督管理以性价比最优为目标,综合考虑资产全寿命周期成本,加大质量评审和履约运行评价结果应用的要素权重,实施监造、抽检结果以及事故缺陷对评标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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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工程的预算和结算在工程项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文件,也是工程单位在招标时确定标底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内容以及有效性的分析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 标签: 工程 预结算审查 问题 措施
  • 简介:摘要:近些年来,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得越来越好,而不动产抵押也越来越成为银行在贷款时的重要担保方式。当然,银行要提前调查不动产的安全性以及真实性,这不仅关系到银行所贷资产的质量,也关系到银行的下一步运转和发展。想要提高不动产抵押的有效性,需要进行不动产审查,而审查是有严格的标准需要遵循的。所以,本文首先阐述不动产审查应该遵循的标准,然后分析当下不动产登记有哪些错误形式及主要负责人,最后分析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有共同过错时的认定和承担责任。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审查 赔偿问题
  • 简介:摘要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 2020年 3月 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活动,有利于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效益和质量水平,并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高质量发展。本文重点从资质管理的角度,围绕办法中首次提出的“双资质”制度,明确了工程建筑企业在当前国家资质政策下应关注的资质政策要点,以及日常管理建议。

  • 标签: 建筑业 企业资质 管理
  • 简介:摘要:景色园林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受到了国家极大的重视,对图纸进行前期的审查才能更好的为后期的工程建设打下基础,前期审查通过可以极大程度上降低后期工程实施的安全事故突发性,还能够提高后期工程实施的效率,避免施工图的失误问题,更多的减少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在工程施工图设计时要对设计师和主管负责人做好遵守法律法规的宣导,以此来提高他们的责任感,才能保证景色园林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的满足游客的需求。

  • 标签: 风景园林 工程施工 审查研究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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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重点是审查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审查意见具有一定的共性,所涉及的问题也是设计人员易犯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笔者通过对审查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有助于加深对规范的理解和正确执行规范条文,以确保结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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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 要:进入 21世纪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推动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和审查。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与管理的重要作用,深入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应对策略和措施,希望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借鉴与参考。

  • 标签: 建筑工程 工程施工 审查 管理
  • 简介:【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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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作为招标人采购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者在组织招标过程中经常遇到很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在初步评审阶段即被拒绝的情况,非常可惜。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如何提高投标文件质量,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初步评审,提高中标率,谈一些看法和建议,供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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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施工图对于工程而言意义重大。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人身安全,确保建筑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要求建筑企业对建筑工程的相关流程进行整改,一定要确保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才能开展项目的施工工作。

  • 标签: 建筑结构施工图 审查 问题分析
  •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建筑工程项目需要做好相应的成本管理和控制,并且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也更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和环节,实际做好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结算工作,可以确保有关项目建设更加顺利,并且也能够确保工程资金得到合理利用,以及对后期的经济效益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本文基于此,对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视角下的成本管理策略进行了探讨。

  • 标签: 建筑工程 造价预结算 成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