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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举办新加坡最大的安防盛会——第九届亚洲国际社会公共安全和保安展览会,新加坡成为了安防行业的竞技舞台。从2007年10月31日直至11月2日这3天的时间裹,在新达新加坡国际会议与展览中心,安防业界的权威人士以及最新产品和服务都为业界瞩目。该主题展览还包括了第七届国际消防、救护科技及装备展和第二届国际本土安全科技及装备展,这些展览展现出了高科技安防设备、智能系统、防火管理和防火产品方面的突破等特点。中国公共安全杂志社应邀派出记者参加并报道了此次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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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7年11月1日-4日,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在深圳隆重举行!吸引了来自近90个国家和地区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逾10万名观宽入场参观,其中境外观众超过1万人,观众总量和外宾总量均创历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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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中央社会综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发起,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中国防伪技术协会、中国公共安全杂志社主办,中国公共安全杂志社承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从2005年11月1日至4日在深圳会展中心举行.为期四天的安博会,吸引了来自美国、日本、德国、韩国、以色列、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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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随着世界多元化与全球经济集中化的国际背景下,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若想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拓展国际工程市场,招投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针对国际工程常见的几种报价投标策略简要的分析,以巴基斯坦项目价格调差为例,期望能为类似工程的投标报价编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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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意识形态被称为政治与社会共同体的精神形式,在政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中发挥价值和作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和政党会通过多个维度对意识形态的性质赋能。同时,意识形态也是决定政党地位、引发政党危机的主要诱因。本文通过讨论意识形态对国际政治的影响,结合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在全球化背景下所面临的考验,总结出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应当如何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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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马克思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总特征,它贯穿马克思的整个学说之中,本文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三个相互联系的角度,以人为主体,把世界看成是一个动态的机制,运用辩证法阐发了这三个层次的内在矛盾,将学会利用自然规律、遵守共同体的规范、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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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着眼于高质量发展,提出“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长期以来,土地作为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在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土地征收是推动这一基础性资源向市场化流动的重要途径,亦是调节城乡土地需求与供给关系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推动下,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同时,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土地征收环境,新《土地管理法》构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作为土地征收的刚性程序。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仍有待进一步规范。本文基于《土地管理法》的制度定位,梳理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优化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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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施工索赔是国际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承包商解决合同风险、提高项目经营效益的重要手段。索赔报告的编制则是索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的索赔报告是索赔成功的保障。本文作者结合多次参与国际工程索赔工作经历,就国际工程承包商如何编制索赔报告以及如何提高索赔报告的编制水平做出了建议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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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本文首先对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然后提出相关应对风险的措施和建议,旨在为促进我国企业发展和经济提升提供参考和借鉴 。

  • 标签: 国际工程 承包管理 风险管理
  • 简介:  【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在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法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法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法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法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法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法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法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法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法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法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法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法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法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法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法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法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法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法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法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法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法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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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跨越国界进行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开发。国际工程项目不仅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之间的协作,还会面临各种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保证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成为了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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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有关资料表明,近年来,由纵火引发的火灾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纵火造成的一幕幕悲剧,像恶魔在人间游荡。纵火造成的不仅仅是财富的毁灭、人员的伤亡,更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与不安,带来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纵火的原因有很多,但不管是玩耍取乐还是泄愤报复,不管是毁灭罪证还是实施诈骗,无不与社会公德相悖,无不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纵火已成为一个值得人们高度警惕的社会现象。本文通过几则由不同原因引发的血淋淋的案例,从不同侧面说明纵火对社会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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