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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结果
  • 简介:体育暴力事件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职业体育,尤其是冰球职业比赛中经常发生。在北美20世纪中后期以后刑事手段被认为是控制体育暴力的合适工具。通过引述北美体育暴力刑事诉讼案例.对体育暴力刑事起诉的判断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体育暴力诉讼抗辩进行了分析。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时空标准、项目规则标准、比赛性质标准。在体育暴力抗辩中,同意抗辩是主要的抗辩事由。对比赛中体育参与的默示同意、比赛中特殊行为的默示同意、公共政策限制这三种同意抗辩进行了分析.并归纳了美国和加拿大关于同意抗辩的主流观点。体育暴力抗辩其他抗辩事由还包括:自卫、下意识反应和被激怒.

  • 标签: 体育暴力 抗辩事由 刑法 体育法
  • 简介:近日,薪酬隐私安全频频登上报纸头条。去年秋天,波音公司有160,000名在职离职员工被窃取了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生日和银行卡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今年更早时候,由于委托的数据存储公司操作失误,600,000名在职和离职时代华纳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和其他私人信息被泄露。差不多同一时间,大量消费者信息被美国花旗银行、美洲银行和两家信用卡机构泄露。这些事件均引起轩然大波,也给有关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因为没有保护好个人隐私问题,而面临法律制裁。

  • 标签: 离职员工 信息数据 数据丢失 身份证号码 诉讼 保障
  • 简介: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学生体育伤害中学校和教师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研究结果认为:学校体育运动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涉及到风险和管理的问题.学校和教师如果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那么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应加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 标签: 体育 伤害事故 民事责任
  • 简介:在现今世界,体育赞助已成为体育事业和体育市场发展的主要资金的来源,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体育赞助的规范不健全,在体育赞助的实际运作中或出现赞助商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或出现赞助商毁约的情形。这些都极大地阻碍了体育赞助的发展,因此,研究体育赞助制度,以及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在对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体育赞助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立法,以促进商业性体育赞助的发展。

  • 标签: 体育赞助合同 法律性质 有名合同 立法
  • 简介:全民健身地方立法是我国全民健身工程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采用文献资料、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全民健身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全民健身地方立法质量提升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全民健身地方立法应该特别重视立法重复及法律责任模糊或缺失问题,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包括全民健身义务主体单一、立法技术技巧不完善、经费缺乏及地方利益本位等原因。据此,从法律关系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强化地方特色、立法技术技巧规范化、立法效果强调可操作性等4个方面提出了全民健身地方立法从"有"转"优"的具体策略。

  • 标签: 全民健身 地方立法 全民健身条例 立法质量 体育法制
  • 简介: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缺失和制度设计落后,单项体育协会与其成员之间处罚行为引起的纠纷难以得到解决,使得内部相对人权利救济困难。从相关案例入手,对协会处罚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

  • 标签: 单项体育协会 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
  • 简介: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

  • 标签: 裁判员 搏击运动 人身损害 侵权 民事责任 全接触空手道
  •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 标签: 包裹立法模式 立法体制 教育法律 体育法律 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
  • 简介: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编发的《成果要报》2000年第18期以《当前完善〈体育法〉配套立法的对策建议》为题,从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全民健身、运动队伍和体育竞赛管理、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体育经营与市场管理、体育纠纷处理、体育行业标准等7个方面,摘报了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同志的研究报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立法的研究》。9月12日,李岚清同志在这期《成果报告》上批示:“请体育总局阅处”。9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李志坚同志批示:“请政法司阅研,准备向总局局长办公会汇报。”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 中央中央 中央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