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