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依法治校的要求,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能促进高等学校的科学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认识,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体制:一是科学界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涵;二是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四是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简介:我国和韩国的刑法在法人犯罪的处罚上都采用双罚制,即既处罚法人组织体(处以罚金刑)又处罚法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刑)。双罚制虽然在两国的法律中反映出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两国刑法对法人犯罪的承认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双罚制在责任依据、结构模式、处罚内容方面体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在韩国,“两罚规定”中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处以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自由刑和罚金刑,而且“两罚规定”对法人组织体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判处的罚金刑都是限额罚金刑,尤其是在食品卫生法、建筑法等重要的经济法领域对法人组织体判处独立且高于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以此来提高对处罚法人犯罪的综合效果,进而达到预防与遏制法人犯罪的目的。因而韩国双罚制的具体内容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简介:完善党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是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关键所在。加强党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建设,要求高校党委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代会与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改革创新的理念,提高政治素养、治校水平、服务意识,完善党委决策机制、民主管理监督机制、沟通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