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
简介:<正>2月14日早晨,晴,我收到了他寄给我的第2期《东西南北大学生》。拿着书,我想象着它经过了怎样的辗转:从杂志社,到邮局,再送到我读书的那个城市,然后,它被摆上书报亭。他,我的男友,应是又一次去那儿询问。"到了吗?""到了。"接过书,他如释重负,捧着它一路小跑到邮局,认认真真地写上我的地址和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