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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个结果
  • 简介:1病例患者,女28岁。第一胎,足月妊娠,不规律腹痛入院待产。检查:轻度贫血,体温36.5度,脉搏:70次/分,血压:12/8kpa,浮肿(+),其它无异常。产科检查:足月妊娠腹型,宫底在剑突下二横指,先露头已固定,右下腹可闻及胎心,140次/分,骨盆外测量各径线均正常。消毒阴道检查:阴道通畅,宫颈管展平,较厚,宫口开大1cm,先露头在棘上2cm,胎膜未破,骨软,产道未发现异常。血色素9g/L,B超提示,胎盘Ⅱ级成熟,胎盘附着子宫左侧壁。诊断:足月妊娠,第一胎,右枕前位,妊娠合并贫血。住院后26小时宫口开大3cm,前羊水囊形成。宫缩乏力,行人工破膜,给予0.25%催产素静点,以增强宫缩,

  • 标签: 胎盘前置 足月妊娠 妊娠合并贫血 宫缩乏力 右枕前位 人工破膜
  • 简介:·真题宗·从下面两个题目中任选一题,按照要求作答。不少于700字。1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从古至今有无数英雄人物:岳飞、林则徐、邓世昌、赵一曼、张自忠、黄继光、邓稼先……他们为了祖国,为了正义,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他们也不乏儿女情长,有普通人一样的对美好生活的眷恋。中华英雄令人钦敬,是一代又一代华夏儿女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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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对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一直未被重视起来,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一直是一个被忽视的、薄弱的环节。从客观上讲,诉讼标的不仅仅是个诉讼理论上的简单、纯粹的概念,还是一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复杂而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十分敏感扣棘手的诉讼实践问题。

  • 标签: 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说 诉权理论 既判力
  • 简介:没有诉讼信任的诉讼不仅没有解决民事纠纷,反而会成为新麻烦的制造者,不利于和谐法治秩序的构建。在诉讼信任的形成过程中,需要当事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对法个体规范的理解;也需要法官转换思维,将普遍规范的法同当事人具体争议紧密结合起来考查。诉讼信任的形成和构建需要新的审理模式,在审理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当事人对诉讼的态度和诉讼中的真实需要设置完善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参与审理,成为民事诉讼的利用主体。

  • 标签: 诉讼信任 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纠纷解决
  • 简介:传统的行政公益诉讼没有规定有关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及受案范围等问题,这样,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本文在考察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渊源和发展的基础上,探讨了这一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并对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的实务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 标签: 行政公益诉讼 法理基础 原告资格 诉讼制度 公民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为更好地体现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及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加强被害人诉讼地位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此,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保障及体现,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何实现,即为文章关注的重点。

  • 标签: 被害人 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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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立足于宋代民风普遍好讼的社会历史背景,重点分析了宋代福建地区的民间诉讼问题,指出由于社会生产的逐渐发展,宋代福建人地矛盾的也日趋急剧,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统治腐朽、赋税苛重便成为宋代福建以争夺田产为主民间财产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

  • 标签: 宋代福建 民间诉讼 人地矛盾 统治腐朽 赋税苛重
  • 简介:根据单向集的概念,提出单向内集与单向粗集的概念,单向集、单向内集与单向粗集特征值的概念;提出单向集与单向粗集关于单向S-集合与单向S-粗集的迁移度的概念,基于这些概念给出相关的定理;最后以实例分析单向粗集的特征值与迁移度的存在背景与应用.

  • 标签: 单向副集 单向内副集 单向粗副集 特征值 迁移度
  • 简介: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何种身份提起诉讼,不仅体现着检察机关所要保护的法益,更彰显着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诉讼地位决定了在诉讼中拥有的诉讼权利(力)。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即原告说、民事公诉说、法律监督者说、双重地位说、公益代表人说和公益诉讼人说。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需要根据诉讼的特点、各种学说的优劣综合分析得出。

  • 标签: 检察机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地位
  • 简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得不到完善保障导致律师参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向控辩式转型消极的现状令人担忧。作者对照刑事辩护制度的国际标准,从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出发,分析认为:立法上的缺陷、诉讼结构内在机制不平衡与当前司法体制弊端的双重作用是影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保障的两个主要因素。

  • 标签: 刑事诉讼 诉讼结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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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诉讼诈骗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它具有比诈骗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诈骗罪,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戒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诈骗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为了打击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诉讼诈骗罪 立法疏漏 法定刑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