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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6年12月6日财建[2016]8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构建城市生态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我们对《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标签: 城市 财建 2016 管网 专项资金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构建城市生态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我们制定了《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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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6年3月24日财建[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财政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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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5年2月13日财建[201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了增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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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5年2月25日财综[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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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6年2月17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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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5年9月8日财税〔2015〕68号住房城乡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门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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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6年11月11日财科教[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标签: 经费 义务教育 补助 城乡 11
  • 简介:财综[201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部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财政制订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 标签: 资金收支管理 城乡建设用地 补充耕地 调剂管理 省域 挂钩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国家经贸委、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其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

  • 标签: 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计处理 建设单位 暂行规定 国家经贸委
  • 简介:2015年12月30日财税[201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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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解决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根据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从2007年开始,我部陆续向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了

  • 标签: 离退休职工 检院 人员经费 全国政协 中央财政补助 专项维修资金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 标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 受委托 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使用计划
  • 简介:加强住房基金管理沪州市财政局综合科1.统一住房基金管理。一是在财政内部形成共识,预算内将年度安排的住宅建设和维修费等逐步划转至城市住房基金统一管理,在资金计划与分配上结合房改政策对投资项目通盘考虑,改变过去住宅建设资金分散、多头支出状况;二是抓好对行...

  • 标签: 住房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 公积金制度 信贷部 住宅建设 住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