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集团企业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形成和强化,是改革深化的必然逻辑和现实要求。传统体制和转轨过程中国有资产领域的最大弊端,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和权益不能真正落实,实际生活中没有人格化的职责行使者和责任追究者,出现低效、浪费.流失等问题,实际上无人承担责任,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流于“悬空”和“虚置”。决策失误问贵制度的缺乏,导致的是决策轻率,失误频频发生;投资不讲效益,浪费严重;形成巨额债务,包袱扔给后人。建立中央.地方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权贵明确的专门管理机构,并制定企业改制的规章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在法制化发展中迈出的重大一步。以此为基础,就要制定、落实配套的追究机制。国有集团企业经营者要依法照章规范操作,如有违犯,就应当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处分。只有建立这种追究机制并随改革探索的深化、规则的健全而相应强化,才能有效克服以往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的弊病,使国有企业改制得到有效规范、健康发展。
简介: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各级侨联)的资产属性,合理地对侨联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规范管理,保护侨联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各级侨联的国有资产、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和兴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第四条 侨联资产的界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既要明确侨联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又要明确各级侨联作为社团法人对其资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第五条 各级侨联接受国家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及无偿使用国家或者国有单位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侨联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由侨联享有使用权,并应当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六条 各级侨联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按照资助、捐赠时的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界定为侨联资产。第七条 各级侨联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产权归出资者所有;不能明确出资者的,归侨联所有。第八条 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产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账备案,待进一步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