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是指由国际组织、仲裁行业组织、仲裁机构等非国家主体制定的,旨在调整国际商事仲裁证据事宜,自身虽不具有外部强制力保障,但却具有某种规范性的文本。由于仲裁证据“软法”响应了实践需求并填补了制度空缺,协调了两大法系在仲裁证据领域的差异,并契合了仲裁的核心价值与特质,它们在国际仲裁界享有广泛的影响力。但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症结全然归结于《仲裁法》的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仲裁证据制度的升级并不以“硬法”的完善为必须。另一方面,目前已有域内外仲裁证据“软法”可供使用。我国当前仲裁证据制度的症结在于部分仲裁人士的理念和实践做法尚未与国际接轨,以及我国仲裁规则缺乏对仲裁庭证据裁量权的积极引导。本文呼吁切实提高仲裁主体运用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的能力,并在仲裁规则中增设涉外仲裁证据规定。
简介:多年以来,律师、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等一致认为外国投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已成为享有个体基本人权的潜在催化剂。本文讨论并批判地分析了公司人权义务以及外商投资协定中稳定条款对此规定的缺失。之后,文章致力于探索与公司人权义务及稳定条款相关的三个主要问题。首先,外国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与公司在基本人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相关。因此,本文分析了稳定条款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范围。其次.通过运用米特尔钢铁公司弄口利比亚政府之间的矿业发展协议的具体实例和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管道工程作为研究对象,本文认为外商投资协定中的稳定奈款的运用与国家和公司的基本人权义务相关联。最后,文章对改革具体人权务款的形式提出建议。确切地说.文章认为投资者的基本人权义务,特别是公司的义务,必须在外国投资协定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