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立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
简介: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劳动收入变动特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收入拐点是衡量人力资本回报的重要表征。文章利用2006年中国健康与营养数据(CHNS),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和分位数回归,分析和判断城乡收入差异对不同行业特征劳动者收入及拐点出现时间的影响。在控制个人特征和制度因素后发现:劳动者的个人特征不同,收入回报变动也出现不同趋势;城乡二元结构产生的制度差异对劳动者的收入拐点有较大影响作用,从而得出户籍制度带来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减损收入回报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建立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