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版权的属性——比如,版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成文法上的法定权利等,从英国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以来,一直是备受版权界讨论的基础理论性难题。20世纪末以来,国际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最新发展,使这一问题有了新的参照系和立足点。由此,“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很大一部分人的共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独辟蹊径,超越狭义的知识产权法学,从一个崭新的视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属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在肯定知识产权政策之合理性的前提下,揭示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政策安排,进而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战略目标与体系。文章特别指出,我国制定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正是我国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的知识产权战略政策体系。从2006年起,本文作者曾数次发表有关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论述与演说。本刊刊发这篇文章,希望能借此促动更多的人深入关注这一问题,进而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认识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进程。
简介:<正>一、企业重整的价值取向企业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价值主要在于维护公平价值、实现效率价值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其中维护公平价值又体现为重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的利益保护与协调,使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地维护和实现。第一,维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是企业重整的利益受威胁者也是重整失败的风险承担者,因此,债权人利益是企业重整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各国重整立法均将债权人作为维持企业存续的受益人,为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提供一定保障。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法》第1123条和第1126条关于债权人债权利益安排的规定,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第4条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定影响的内容,德国1994年《破产法》第244条规定了债权人接受重整计划的条件,我国2006年《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