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理念超越刑事立法、刑法解释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占据着更高的位置,具有根本性的引领作用。刑法理念引领、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但其作用场域不应包括刑事政策领域,其根本和关键在于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既是一个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等于罪刑法定理念的树立和恪守。罪刑法定的核心归结为一点即是通过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即立法者的制刑权和司法者的求刑权、量刑权以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审视“两点论”与“一点论”的争议,“一点论”更可取。单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消解由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文字困境”,需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理念的补足和调济,即在刑事立法上需要由重刑主义、功利主义、万能主义刑法立场向表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宽缓化刑法立场转变,在司法上需要恪守和践行国家刑权力的克制、宽容和谨慎,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贯注和坚守人道主义。基于宪法与刑法之间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析,刑法突破自身“视限”寻求正当性的更高指向和衡量标准应当是合宪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理论支撑,二者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结。“敌人刑法”在本质上与“风险刑法”有契合之处和内在共通性,二者都强调刑法介入早期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实际上都是对刑法威慑恐吓效应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的重视和强调,凸显注重以行为人为基础的社会防卫理念的抬头,实质上都对以行为为基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挑战,蕴藏着不可控制的隐性法治风险和人权保障风险。基于刑�
简介:对中国刑事和解的功能尚有进一步深入讨论的必要。以刑事案件“私了”这一中国本土问题之解决为分析起点,可以发现,中国刑事和解有其独特功能,它不仅有扬弃“私了”这一本土法治资源利弊的潜能,而且有沟通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以助益刑事法治建设、增强国家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重大价值。
简介:所谓激励,简单地说,是指激发和鼓励。而机制的含义,似乎就复杂得多。机制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本属于工程技术学的术语。后来,机制一词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有人认为机制此时主要侧重于描述事物运行的活动状态。那么,所谓激励机制,就是指各种激发和鼓励要素间的律动或惯性的作用联系,并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的综合效应。相应地,检察机关的激励机制则是指能够激发和鼓励检察官奋发进取和各种要素间的作用联系,并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产生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效应。一、激励机制的作用(一)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热情检察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劳动,要求检察官对此保持一种持久的热情,仅靠一种道德上的奉献精神是远远不够的。大思想家卢梭或许已给了我们启示。卢梭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类活动的唯一动力。而幸福最简单的含义就是生存的需求,也就是说,只有人类在完成一种社会活动后,能够感受到该活动所带来的满足自身生存的利益,才能激发起对该活动的热情。试想,一个人发现他的劳动成果越为他所需要反而越不会得到的时候,谁肯从事艰苦的劳动呢?激励机制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在检察官完成各项工作后,赋予其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这样,检察官自然就会对其...
简介:“强制采样”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明确规定,立法只规定了“人身检查”制度,然而违背当事人意愿提取人身检材的现象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实证考查发现:立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强制采样的权力运作不当,执法人员对采样的适用程序和做法不一。通过比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在分类、程序与做法、发动要件等方面的差异,发现我国强制采样处分分类笼统、启动条件宽泛、审批环节阀如,强制采样所获之鉴定意见却普遍被采纳。我国强制采样之完善必须实现“发现真实”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平衡,实现强制采样行为的必要控制,实现“鉴定客体化”向“鉴定主体化”的地位转变。
简介:<正>21世纪中国监狱的观念定位,首先取决于对监狱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定位,也就是监狱的价值蕴含与工具现实的矛盾、协调和统一。作为一种独立的客观实在,监狱必定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内涵,反映并追求特定的价值理念。这是监狱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价值理性基础,也是监狱存在的基本科学依据,是根本性和决定性的。监狱最终不可能以此精神状态而“莫须有”地存在着,但是监狱的这一精神存在却对监狱的工具实在具有规定和制约作用。脱离开了监狱价值支配,不仅监狱的工具作用将失去科学与正义的基础,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其工具效用本身也必将难以发挥出来。同时,监狱也是一个功用实在物,它为国家和社会所用,为特定阶层的特定目的效力。它必须具有并实现一定的工具作用,达到其被利用的某种目的。监狱发展史也就是为统治政权暴力镇压破坏力量的历史。这是监狱存在的现实基础。但是,监狱的工具运用也是与社会的客观条件相一致的,换言之,监狱工具的使用总是必须符合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定规则。现代社会监狱工具的运行至少必须遵循民主、法治、人权、人道等项规则,以预防、惩罚和改造犯罪为目标,而不以增加罪犯的痛苦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