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2 个结果
  • 简介: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标签: 母乳代用品 销售管理 身心健康 母乳喂养
  • 简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的使用日益广泛。一些人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抛弃起码的道德,将达不到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投入市场,威胁着人体健康,有的甚至造成多人的面容毁损。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这是对我国刑法典的补充、丰富和完善,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 标签: 法律武器 非法利益 伪劣商品犯罪 惩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 认定
  • 简介:本文通过对北京市朝阳区2005—2007年医疗卫生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掌握了近三年来医疗卫生举报投诉的分布状况。经过对案件的分类和来源进行分析和探讨,为今后的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和举报投诉查处提供经验和借鉴。

  • 标签: 举报投诉 医疗卫生 分类和来源
  • 简介:根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46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2001年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计划和公共卫生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及卫生厅冀卫法监字(2001)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我省2001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查实施意见,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选择几个行业和几个市进行了职业卫生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的情况进行分析。

  • 标签: 河北 职业卫生监督 抽查 情况分析
  • 简介:目的:了解大兴区非法行医治理现状,为制定整治对策提供依据。方法:对2011-2012年大兴区非法行医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果:2年间共取缔427户次,立案处罚151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2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3起,与行刑衔接开展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0.05),综合治理使得非法行医初步得到遏制。结论:借助行刑衔接机制,初步解决了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调查取证难、行政处罚与执行难等一系列制约卫生行政执法的难题。应将行政处罚作为目前治理非法行医的有效手段,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和案件移送的成功率为切入点,及时将那些明知故犯、无视病人生命与健康权而再次非法行医者绳之以法。

  • 标签: 非法行医 综合整治 长效机制 分析
  • 简介:全面了解本辖区卫生行政处罚工作情况,为更好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依据。方法:结合以往行政处罚情况,对2009年上海市卢湾区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结果:2009年本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与往年持平,警告案件比例下降、罚款案件比例上升,罚没款金额减少,行政处罚专业分布发生变化,在传染病防治等专业出现一些新案由,简易程序案件比例继续上升。结论:随着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行政处罚专业分布出现新特点,应完善立法,继续加强对商务楼无证行医的排查与打击,在传染病防治,消毒卫生、血液管理等较高技术含量的领域,应继续深入执法。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工作机制。

  • 标签: 卫生 行政处罚 执法 简易程序 分析
  • 简介: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于1999年4-6月,对本市化妆品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进行了抽检。本次市场检查共13家,其中大商场8家,中商场2家,超市2家,商品批发市场1家。重点抽查进口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中祛斑类和防晒类。主要检查卫生部'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评价报告和相应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北京市销售化妆品卫生审核证明及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对没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留样检查。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文书制作规范,并留档

  • 标签: 北京 化妆品经营 卫生监督 处罚
  • 简介:参酌两大法系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当患者生命健康处于"稍有迟延,危险必至"的紧急状况,而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结合国内相关立法现状,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质疑与匡正,以期完善立法。

  • 标签: 知情同意权 紧急状态 豁免 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