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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个结果
  • 简介:雅典是古代希腊城邦文明的典型。到古典时期,雅典已经发展出比较完备的古代民主制度。本文通过对古典时期雅典的六种惩罚类型——死刑、不受法律保护、流放、监禁、没收财产(财产充公)、罚金——的梳理,以认识古典时期雅典法律制度中的惩罚体系的具体构成情况。

  • 标签: 古典时期雅典 惩罚体系
  • 简介:<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非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即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久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督促程序的立法本意是无须经过诉讼程序,节省人力、

  • 标签: 督促程序 惩罚性措施 债务人 诉讼程序 债权人 发布支付令
  • 简介: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中山大学法政学院刘荣军博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得到强调。与此相应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各种组织,采用司法和行政手段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然而,现实中消费者权利...

  • 标签: 损害赔偿制度 侵权行为人 惩罚性 侵权行为法 消费者权利 保护消费者权益
  • 简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思想的突出体现曹子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刑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过去有一种说法,说我国刑法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法律。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是从“刑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 标签: 惩罚犯罪 单位犯罪 突出体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我国刑法 防卫过当
  • 简介:当下立法在旅游者权利救济上存在不足。惩罚性违约金担保债务履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决定了旅游合同惩罚性违约金设定的必要性。惩罚性违约金的设定应限于特定情形,以旅游经营者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并与损害赔偿相脱离。在适用上应体现形式的纯粹性、内容的确定性、变更的限定性和与其他规则的协调性。

  • 标签: 旅游合同 违约金 惩罚
  • 简介:<正>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的本质特征有三个特点:(1)它是事物表现出来的本质,即它能为人们的直觉所把握;(2)它是事物本质的直接表现,即通过它能了解事物的本质;(3)它是一事物特有的标志,即它可作为区别一事物与他事物的标准。据此,我认为我国刑法学界流行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的提法值得商榷。犯罪的本质特征应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指的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是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的科学结论,但它揭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本质特征 犯罪本质 我国刑法 刑事违法性
  • 简介: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给原告的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它从一产生就有很大争议。随着严格产品责任的产生和发展,由于惩罚性赔偿判决数额之高以及它在个别产品领域出现的频率之高,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尤其引起人们的关注。另外,人们将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产品责任危机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惩罚性赔偿,

  • 标签: 惩罚性赔偿 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实际损害 责任危机
  • 简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买受人”,即购房人应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该《解释》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合同法的直接适用,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该《解释》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其中三种情形值得推敲。

  • 标签: 商品房 买卖合同 惩罚性赔偿
  • 简介:法律家长主义是支持国家对自我损害行为进行干预或惩罚的政治道德原则。在我国学界关于代孕、器官买卖和自杀等社会议题的争论中,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成为争论的核心。中立的自由主义者从价值中立的自治观出发来反对法律家长主义,并不具有说服力。自治必须放置在共同善的语境下才能展现出其道德意义,这为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提供了道德依据。法律家长主义能够在法律教义学中得到妥善地安置。在刑法实践中,经由辩护梯度的上升,法律家长主义为被害人同意和自我损害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刑事立法中的一些难题。

  • 标签: 法律家长主义 被害人同意 自我损害行为 犯罪化
  • 简介: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定在产品责任情形,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根据威慑理论、故意侵权、民刑互动理论以及社会良性发展的现实需求,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中应当扩张为一般适用。在符合传统补偿性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前提下,惩罚性赔偿还有另外两项特殊要件,即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加重要件以及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上的减轻要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效,侵权法中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明确其构成要件,以增强该制度的实践操作性。

  • 标签: 惩罚性赔偿 一般适用 特殊要件
  • 简介:《侵权法草案》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客观现实的必然结果,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草案将惩罚性赔偿范围限于产品导致的生命、健康损害,是一种稳妥的选择。但是,草案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总则性条款缺失,道德风险防范、赔偿金数额确定方面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应予完善。

  • 标签: 惩罚性赔偿 产品责任 侵权法
  • 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关于该十倍价款惩罚赔偿的请求权性质,根据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在损失赔偿范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确定,而不宜简单定性为侵权请求权或合同请求权。

  • 标签: 食品安全法 赔偿金 请求权
  • 简介: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 标签: 商品房买卖 惩罚性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受人 欺诈行为
  • 简介:“退一赔十”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误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产品责任,客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者具有故意。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具有故意之时,应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适时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行修改,将赔偿数额修改为按补偿性赔偿的倍数进行赔偿。

  • 标签: 产品责任 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故意
  • 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过于原则性,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没有规定专门的案由,导致目前立案案由差异较大的现状,应增加"食品安全责任纠纷"这一项新的案由,在食品惩罚性赔偿金诉讼中应对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扩大解释,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范围,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应满足特定的责任主体、存在主观过错及实施不法行为这三个要件,损害后果并非消费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应在《食品安全法》中进一步完善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 标签: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
  • 简介:由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的无体性,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合理地确定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对于赔偿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现行填平性赔偿无法充分补偿权利人和威慑侵权人。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惩罚性赔偿与填平性赔偿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填平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剥夺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惩罚性赔偿则旨在惩戒、威慑侵权人并预防侵权行为。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后,立法应对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填平性赔偿具有惩罚性色彩的计算方式予以删除或者修订。

  • 标签: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填平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 简介: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在加害行为恶性较高的情况下,作为对加害者的惩罚或以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在通常的补偿赔偿(compensatorydamges)以外被承认的慰谢金即“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ges)”,在日本现行法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是在学说上,肯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见解正在增多。作为立法论,被认为在局部的领域里有导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标签: 惩罚性损害赔偿 承认 立法论 英美法系 制裁 侵权行为
  • 简介: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可以从惩罚性赔偿蕴合的人文精神和制度理性两个角度,通过考察该制度“强化过错责任”、“体现谦抑性、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并借助威慑理论、矫正正义等经典理论工具加以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关键在于规范设计的科学与合理,以主观恶性和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赔偿倍数,同时应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与罚金、民事罚款、行政罚款等相关制度加以协调与衔接。

  • 标签: 知识产权惩 罚性赔偿 人文精神 制度理性 规范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