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为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的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
简介:2017年,我国正式对商业方法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专利保护,对商业方法的审查方法还有待明确和完善。从道富银行案确立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开始,美国已经有20年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审查与司法审判经验。从最初的'实用的、具体的及有形的结果'标准发展为'机器或转换'标准,但这些标准在适用过程中也表现出争议与不足。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lice案中明确适用'两步测试法'作为可专利性审查的具体标准。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此方法基础上将可专利性的审查标准进行统一,并发布了新的审查指南用于指导审查实务。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方法的发展演变及规则适用对我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借鉴美国的审查实践,我国应尽快完善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在法律适用机制上,我国应加大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以及法院与专利审查部门之间的互补。
简介:在传统媒体时代,对公共言论的特殊保护,在诽谤法上形成了基于言者的公共身份和基于言论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减轻名誉权侵权责任的两种不同路径,其代表分别为美国公众人物理论及其真实恶意原则和英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在网络媒体时代,随着传统公众人物理论的正当性基础面临巨大挑战,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公众人物理论进行了反思及调整,开始依据言论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设定不同的诉讼规则,英国在2013年诽谤法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了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法国、日本也对涉公共利益言论给予特殊保护。公共言论特殊保护路径出现的融合趋势,对我国建立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一定启示。
简介:2018年10月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2018年4月颁布的《英烈保护法》基于公益维护之必要,将英烈人格权益纠纷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逻辑,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不得以创设新型实体权利僭越民事公益诉讼原有受案范围之界限。因《英烈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须遵从具体标准而不可泛化。否则,将存在以公益维护的名义限制公民合法言论自由之虞。基于司法救济谦抑性原则,立法更应明确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须以穷尽除刑罚外一切救济手段为前提。
简介:监察委留置权是我国法律创建的一项新型权力,具有本土化的原生因素,对其界定必须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并遵循法治规律.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权结构形式,简单套用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对监察留置进行定性分析显然充分性不足.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监察留置作为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必须遵循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以及比例原则.通过规范分析和实然考察的方法对监察留置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后,笔者指出:可通过明确检察官刑事强制措施审查期间、引入检察官提前介入调查机制、组建专业化审查起诉团队和构建诉讼化的审查起诉听证机制等方法,促使监察留置与审查起诉的有效衔接.
简介:“权力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践,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基于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功能和对行政相对人的引导功能,这是权力清单功能的一体两面。而权力清单不仅仅在内容上,更应当在构造上紧扣这两个功能的实现,从目前省级政府权力清单的实践来看,在实现上述两大功能上仍存在着差距与不足:“责任清单”的设置方式尚不明确、缺失权力清单的必备要素、权力清单的针对性和创造性不足、既有成果没有得到建制化、权力清单体现政府职权厘清的成果不力。要通过明确“责任清单”的设置方式、补齐权力清单的必备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规范权力清单的构造、完整体现政府职权厘清成果等途径来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的构造,以充分实现权力清单的功能,满足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