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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是许多发达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立法比较滞后,这不利于我国政采购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管理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政采购法律体系。

  • 标签: 中国 政府采购 法律体系 物有所值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开原则
  • 简介:<正>1987年初夏,在美国国会查证伊朗门事件的重要时刻,联邦法院受理了一起法律违宪诉讼。伊朗门事件的关键人物、前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诺思上校,指控确立讯问他的特别检察官资格所依据的法律违反宪法三权分立原则。该法规定,在审理高级政府官员时,特别检察官由三名法官组成的特别法庭任免,而非由政府任免。联邦法院驳回了诺思的起诉,肯定了该法的合宪性。这个法律就是著名的1968年《美国政道德法》。在美国,政府行为与道德问题从来就是相互关连的。任何一届政府的政策、措施都须在

  • 标签: 政府官员 美国政府 法律控制 道德法 政府道德 行为道德
  • 简介:政府采购可以实现节约财政支出,调节经济,提供公共产品等功能,政府采购行为应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并应接受监管,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存在很多缺陷,应当予以完善。只有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才能防止权力寻租,才能使得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因此,应从政府采购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监管的统一立法原则、设置统一的监管机构的角度,构建起一种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公权监管与私权监管、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 标签: 政府采购监管制度 监管主体 监管对象 监管方式
  • 简介:辛亥革命结束后,中国政制开启了“走出帝制”的历史序幕,尽管道路反复曲折,新旧法统的争执依然延续以西为师”还是“中体西用”,并未达成共识,但是,至少在形式上,“走出帝制”已成了当时人们的普遍共识。《民国制史》就是这段历史先声的在场记录,是对发生在这一重大历史关节点上的政制实践的忠实记载,具有极为珍贵的历史文献价值。《民国制史》是一部详细介绍和叙述1911年至1936年间民国治制度设置和沿革的重要著作,主要内容由中央制度、省制、县制、市制四编及附录构成。本书由钱端升担任主编,萨师炯、郭登皞、杨鸿年、吕恩莱、林琼光、冯震等当时中央大学法学院行政研究室的同事协力完成。

  • 标签: 历史文献价值 民国政治 政制 帝制 在场 导读
  • 简介:<正>近百年来,中国人由于深受专制、集权主义之害,总不乏对传统猛烈抨击的勇士。但是,比抨击更为重要的是探索变革传统的现实途径,走出困境。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步履艰难、停滞不前,症结在哪里?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要彻底解放思想,跳出原有体制的框

  • 标签: 政治体制改革 分权制衡 政府 集权主义 立法权 资产阶级
  • 简介:政府采购阶段。由于常常以采购方的单方行为为主导。因而易导致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因此规制在政府采购阶段受到歧视待遇、并被不合理地排除在外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阶段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政府采购法》初步构建了政府采购阶段的救济制度,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因此加强对WTOX《政府采购协定》的救济制度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 标签: 政府采购 救济制度 供应商权益
  • 简介:本文从政府律师的基本理论出发,研究我国政律师制度面临的具体理论与实务问题,并通过总结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政律师制度的可行性对策,以期对政府律师制度研究领域能有所裨益。

  • 标签: 政府律师 政府律师制度
  • 简介:政府采购法主体,乃是政府采购法之适用主体。无疑,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时,仅仅确定了采购法主体是不够的。完整地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应包括适用主体、采购客体、采购限额、采购适用之免除,乃至采购主体所为之活动及采购概念本身。②但对采购法主体之研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采购法主体乃是采购法适用之前提和核心。采购客体乃是采购主体所为的对象,采购限额乃是对主体采购对象之适法性从价值形态上予以度量与确定。概言之,一切采购活动都是采购主体之活动,都由采购主体而生并由此展开。尽管在确定采购主体之适法性时,有时尚需视特定主体所为活动之性质,但无疑,采购主体在确定采购法之适用

  • 标签: 政府采购法 采购主体 确定标准 国有企业
  • 简介:<正>一1932年10月的南京城,阵阵西风给这个六朝古都带来了一片萧瑟和凄凉。刚刚经历过“九一八”与“一二八”事变的南京国民党政府犹如汪洋大海中的一条破船,处在风雨飘摇中。党国要人们对外既要应付日本咄咄迫人的进逼,对内又要调兵遣将镇压各革命根据地的红军,开支庞大,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就在这十分窘迫的时候,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向国民党中央报告了一个动人心魄的大喜讯:山东黄县有一个叫梁作友的巨富,上书声称愿把他自己六、七千万元财富的一半捐献给中央政府,用于“抗日剿匪”、救济难民、兴修铁路

  • 标签: 奇案 民国年间 南京国民政府 始末 汉口 宋子文
  • 简介: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决定,法院应进行重新审查。但由于受到行政机关的专门知识、司法经济考虑和法官对《信息自由法》的排斥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重新审查,而是大量地尊重行政机关有关免除公开的决定,这种情况在《信息自由法》第1项、第3项、第7(A)项免除公开条款适用中表现得特别突出。探讨美国政信息公开司法审查标准对我国完善相关制度应有所启示。

  • 标签: 美国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审查标准 重新审查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宣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領海寬度为12海里(浬)。这項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島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島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东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島屿。(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島屿的領海以連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屿上各基点之間的各直綫为基线,从基綫向外延伸12海里(浬)的水域是中国的領海。在基綫以內的水域,包括渤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域 西沙群岛 东沙群岛 中国大陆 陆岸
  • 简介:由于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政府间事权分配关系,我国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经常表现为支出责任被任意地逐级下放、“职责同构”现象以及周期性的“收、放权”循环等特征,导致了财政负担被层层下移.地方政府的“全能”与“无能”同时存在,而“一放就死,一收就乱”的治乱周期也得到进一步地强化。基于历史因素的计划体制影响、基于经济因素的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基于政治因素的官员行为激励是造成这一格局的原因。要实现政府间事权关系的法治化,应清楚地界分“地方事权”、“中央事权”和“混合事权”,并在法律上确立“地方自治”的原则和观念,同时在此基础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 标签: 事权 政府间关系 中央与地方 财政法治
  • 简介: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件,是通过建立一个由独立的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查访的制度来促进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从惩罚酷刑行为向预防酷刑发生的重大转变。中国迄今还没有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中国政是非常有必要加入这一任择议定书的,同时加入该任择议定书目前在中国也是具备可行性的。当然,中国政如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挑战。但是,中国政加入该任择议定书标志着中国对酷刑的遏制从惩罚开始走向预防,也是中国人权、法治、民主进步的重大机遇。

  • 标签: 禁止酷刑公约 惩罚 预防 羁押场所巡视制度
  • 简介:我国近代监狱史中最早注意到少年犯群体,是以监狱中独立划出特定监房将少年犯与成人隔离开来的形式,例如上海提篮桥监狱的童犯监狱以及山西第一监狱的幼年监房等。〔1〕考察我国独立建制少年监狱之开端,当属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创设的山东少年监,其成立日期为1933年7月1日。〔2〕民国少年监狱的创建既是承续清末监狱改良的成果,更是当时各国关注少年犯罪预防背景下监狱改良的产物。虽然由于政局动荡,这一时期的少年监实际设立与设想相距甚远,但是即便是点滴星火,从少年司法的视角对其深度解读,无疑具有重要价值。近年来对于民国监狱研究的论著很多,但是专门对于民国少年监相关的研究却并不多见。

  • 标签: 少年犯 监狱史 民国 数目 南京国民政府 监狱改良
  • 简介:民国时期国家政治中的“名”、“实”不相容,是民国律师制度在具体内容和实际运作中出现诸多弊病的根本原因,同时,民国律师制度在社会需求的推动下,总体上朝着渐趋定型、完备的方向发展。在具体制度上又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如确认律师为自由职业者,严格律师资格审查制度,但与此同时又对律师执业设定了种种限制。虽然设立了律师公会,但其职权极为有限,远未达到行业自治的程度。

  • 标签: 民国 律师制度 律师资格 法律
  • 简介:张治成诉罗汉洲关于解除婚约一案1.【民事诉状】原诉罗汉洲,五四岁,籍贯荣县,住址三区桥头铺,现住本城北街宝丰荣□,职业商人.原诉罗新培,一九岁,籍贯荣县,住址三区桥头铺,现住本城北街宝丰荣□,职业学生.被告张治成,不详,籍贯荣县,住址三区桥头铺,职业口.为强迫履行非法婚约兼复无理寻衅,诉恳讯判依法解除事.缘民国十年,民女罗新培年方两岁,经李邱氏说合许与张治成之长子为偶,订有婚约.

  • 标签: 荣县 诉讼档案 民国 选录 职业学生 民事诉状
  • 简介:读研期间,幸逢老师“民国时期荣县档案整理与研究”课题,故有随队赴荣县拍录档案的机缘。荣县历史悠久,城内文物颇多,其中尤以民国政府旧址及大佛古寺最为盛名,号为“辛亥首义,如来福地”。所谓军政府旧址,乃一晚清时期三合院,本为清朝县衙驻地,革命后辟为新政府所在,经历修缮,仍存于县城内“荣州广场”南侧。然其名虽高其址实小,绕墙一匝,步不过百,观于院内,堂舍也不过几间。诧然当年,一县之政,纷繁杂琐,所出之地竟不过尔尔,当谓“方寸之间,自有天地”。

  • 标签: 民国档案 荣县 档案整理 民国时期 辛亥首义 晚清时期
  • 简介:一、民国三十一年,目录号3,案卷号112,新繁县司法处档案,成都市新都区档案馆。1.(新繁县的案卷首页:)四川新繁县司法处民事第一审卷宗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度民事诉字第28号收案:州一[1]年三月十七日结案:(年月日缺省).

  • 标签: 司法档案 中华民国 区档案馆 案卷号 目录号 成都市
  • 简介:众所周知,中国的律师制度创建于民国时期,但有关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已有成果却并不多见。最近几年尽管有关司法问题的研究成了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态度方面,目前中国学术界的主流思想是理解和欣赏,因而许多学者都把自己的注意力转向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资源的整理和挖掘方面,而与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关系最为密

  • 标签: 民国晚期 西安地区 律师制度 中国 传统文化
  • 简介:自清末资议局选举后,历届中国政都试行了现代意义上政治选举,随着选举活动的开展,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也日益增多。选举诉讼因公众参与政治选举而引起,是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冲击传统社会的产物,反映着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变迁。所谓选举诉讼,“乃选举人或候选人确认办理选务人员或其他选举人及候选人有威胁利诱或其他舞弊情事时,或确认当选人资格不符,或所得票数不实,及候选人确认其本人所得票数被计算错误的,于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诉讼之谓”。[1]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2]广义上选举诉讼是既包含追究选举违法者责任的刑事诉讼,也包含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等事关选举效果的民事诉讼,还可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诉讼。狭义上的选举诉讼仅是针对选举效力(选举无效、当选无效等)问题提起的诉讼。本文关注对象是狭义上的选举诉讼,具体而言,是民国后期国统区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选举诉讼的司法体制。

  • 标签: 民事诉讼程序 政治选举 民国后期 国统区 选举诉讼 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