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辛亥革命结束后,中国政制开启了“走出帝制”的历史序幕,尽管道路反复曲折,新旧法统的争执依然延续以西为师”还是“中体西用”,并未达成共识,但是,至少在形式上,“走出帝制”已成了当时人们的普遍共识。《民国政制史》就是这段历史先声的在场记录,是对发生在这一重大历史关节点上的政制实践的忠实记载,具有极为珍贵的历史文献价值。《民国政制史》是一部详细介绍和叙述1911年至1936年间民国政治制度设置和沿革的重要著作,主要内容由中央制度、省制、县制、市制四编及附录构成。本书由钱端升担任主编,萨师炯、郭登皞、杨鸿年、吕恩莱、林琼光、冯震等当时中央大学法学院行政研究室的同事协力完成。
简介:政府采购法主体,乃是政府采购法之适用主体。无疑,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时,仅仅确定了采购法主体是不够的。完整地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应包括适用主体、采购客体、采购限额、采购适用之免除,乃至采购主体所为之活动及采购概念本身。②但对采购法主体之研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采购法主体乃是采购法适用之前提和核心。采购客体乃是采购主体所为的对象,采购限额乃是对主体采购对象之适法性从价值形态上予以度量与确定。概言之,一切采购活动都是采购主体之活动,都由采购主体而生并由此展开。尽管在确定采购主体之适法性时,有时尚需视特定主体所为活动之性质,但无疑,采购主体在确定采购法之适用
简介:我国近代监狱史中最早注意到少年犯群体,是以监狱中独立划出特定监房将少年犯与成人隔离开来的形式,例如上海提篮桥监狱的童犯监狱以及山西第一监狱的幼年监房等。〔1〕考察我国独立建制少年监狱之开端,当属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创设的山东少年监,其成立日期为1933年7月1日。〔2〕民国少年监狱的创建既是承续清末监狱改良的成果,更是当时各国关注少年犯罪预防背景下监狱改良的产物。虽然由于政局动荡,这一时期的少年监实际设立与设想相距甚远,但是即便是点滴星火,从少年司法的视角对其深度解读,无疑具有重要价值。近年来对于民国监狱研究的论著很多,但是专门对于民国少年监相关的研究却并不多见。
简介:自清末资议局选举后,历届中国政府都试行了现代意义上政治选举,随着选举活动的开展,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也日益增多。选举诉讼因公众参与政治选举而引起,是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冲击传统社会的产物,反映着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变迁。所谓选举诉讼,“乃选举人或候选人确认办理选务人员或其他选举人及候选人有威胁利诱或其他舞弊情事时,或确认当选人资格不符,或所得票数不实,及候选人确认其本人所得票数被计算错误的,于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诉讼之谓”。[1]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2]广义上选举诉讼是既包含追究选举违法者责任的刑事诉讼,也包含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等事关选举效果的民事诉讼,还可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诉讼。狭义上的选举诉讼仅是针对选举效力(选举无效、当选无效等)问题提起的诉讼。本文关注对象是狭义上的选举诉讼,具体而言,是民国后期国统区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选举诉讼的司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