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市场因素的扩张使“效益”逐渐成为社会价值的核心从而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与此相适应,经济分析的作用也会愈来愈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我国有关经济分析法学的著作、文章及译著不断。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我们对经济分析与法律的规则分析之间的关系缺乏理性的、公正的审视,存在的只是片面地肯定或否定,缺少对二者进行科学地定位。方法论的不足显然会阻碍目的的实现,我们对法律分析的认识不足同样也会阻碍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正是针对这种状况,讨论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法学方法论中的地位及其与规则分析的关系。一法律的经济分析及其不足经济分析研究的是理性行为,
简介:尽管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我国法学界对如何设定证明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论,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引起的巨大争议。本文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并比较分析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国内对证明标准的传统法学分析在系统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解释性上存在不足,而法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提出被传统法学分析忽视但却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举证责任人为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需付出的成本,即行政成本。将该分析框架运用到最高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交警案中,可以得到不同于原判决的新结论,即该案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有充分理由判交警败诉。
简介:本文认为,节约交易费用是市场经济立法的效益性质和根本动因。由于各类市场经济法律不同的经济学基础,所以在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方面,民法是市场的互补形式,商法是市场的替代形式,经济法是市场的补充形式,从而决定了民法要超前于市场活动立法,而商法须同步于市场活动立法,经济法应滞后于市场活动立法。又由于经济法的立法成本较之民商立法成本高,因此根据各类经济立法不同的立法成本特点,在把握各类经济立法数量边界及相关成本和投入产出规律的基础上,将提高经济立法质量作为实现经济立法低成本、高效益的突破口。本文最后提出了我国经济立法运行低成本高效益的现实选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