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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了侵占罪和相应的法定刑.这是对刑法的补充.本文就侵占罪的构成和应注意划清的界限,作一探讨.一、审理侵占案件有了法律依据

  • 标签: 侵占罪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犯罪主体 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 所有权
  • 简介:一我国侵占罪的分类关于刑法上侵占罪之“侵占”,有两种对立观点:即占有行为说和越权行为说。根据占有行为说,所谓侵占是以非法占有的意思,违反他人的委托宗旨而使用和处分他人财物;反之,根据越权行为说,就不需要非法占有的意思,只要对占有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产由于越权行为说不以不法占有为必要要求,即单纯以临时使用为目的而处理占有物,或者以毁弃、隐匿为目的的意思而对其加以处理,都可构成本罪。故我们认为占有行为说更为适宜。笔者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为:1.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作为物质表现对象的公私财物,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能为

  • 标签: 普通侵占罪 他人财物 行为人 非法占有 职务侵占罪 公私财物
  • 简介: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做以初步探讨。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

  • 标签: 侵占罪 他人财物 行为人 埋藏物 非法占有 遗失物
  • 简介:股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财物,并可能成为普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普通侵占罪与纯民事纠纷之间的主要分别在于普通侵占罪不但侵犯了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普通侵占罪以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代为保管关系为前提。在认定委托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要结合双方是否存在内部信任关系等因素,根据日常生活准则进行判断。为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对普通侵占罪应重点从“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模式,以及犯罪客体、行为人返还能力、犯罪数额、证据、犯罪主体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以防将纯民事纠纷认定为犯罪。

  • 标签: 普通侵占罪 民事纠纷 内部信任关系 代为保管
  • 简介:<正>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侵占罪是《决定》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是当前司法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为此,笔者对侵占罪的构成及其处罚作如下分析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 标签: 侵占罪 贪污罪 《决定》 本公司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 简介:职务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发案率较高、危害较普遍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但理论和实务界对该罪构成的理解与适用存有很大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该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在此基于对职务侵占罪衍生根源的认识,从立法沿革、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的不同角度出发,谈一下对界定本罪主体的粗浅认识。

  • 标签: 职务侵占 主体范围
  • 简介: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本文通过对该罪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指出侵占罪的对象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侵占的前提也不应仅限于“合法持有”;侵占不同的对象在处罚上应区别对待,对侵占公共财物的告诉问题应增加除外的规定;并提出了重构侵占罪立法的设想。

  • 标签: 侵占罪 持有 公共 行刑法 合法 罪名
  • 简介: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在刑法分则的罪名设置中泾渭分明,但实践中若出现行为人混合实施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与欺骗行为,而后非法侵占财产,如何认定性质或产生分歧。本文即通过具体案例予以剖析,将各类型行为分阶段梳理研判,分析该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与其他构成要件的内在关联,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 标签: 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 犯罪构成
  • 简介:股东派生诉讼已被我国司法实践所接受,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几乎没有涉及到股东派生诉讼,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而西方公司法及其理论相当成熟,在修改公司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应当借鉴这些理论及做法.因此从法理上探寻股东派生诉权的源由,梳理派生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条件,明确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厘定被告主体及其侵害行为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和完善立法都有现实意义.

  • 标签: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侵害行为 前置程序 股东诉权 股东权利 公司治理结构
  • 简介:作为一种解决有限责任公司所面临的人合性危机的制度设计,股东除名规则的产生既有因应公司法实践需要的社会基础,也有来自有限责任公司的团体性、人合性及其自治性的制度支撑。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确立股东除名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有所规定。不过,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除名规则存在除名事由单一、除名程序规则过于原则等问题,导致该规则发布伊始就落后于公司法实践需要并难以操作。为使该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股东除名规则得以发挥其固有功能,需要从除名事由的确定和除名程序的设计两方面对其进行重构。

  • 标签: 股东除名 除名事由 除名程序 除名救济 重构
  • 简介:隐名出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已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本文从隐名股东的特征出发,分析了隐名出资的成因,剖析了隐名出资的利与弊,主张加强对隐名股东的立法保护,并提出了确认隐名股东的资格与法律地位的具体建议。

  • 标签: 隐名股东 隐名出资 显名股东
  • 简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公司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从基础理论、具体内容方面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清求权进行研究,通过对我国目前回购请求权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对存在弊端的检讨,在分析我国构建回购请求权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 标签: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资本多数决 股东平等 利益保护
  • 简介:<正>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法律将股东大会中持股份额占多数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确保公司经营决策之效率,建立合理的公司机关制度,保护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起着重要而有益的作用。但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应被绝对化,否则公司的多数股东就可能依靠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上的优势而为所欲为,以至为了实现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防止公司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而为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历来为

  • 标签: 少数股东利益 资本多数决原则 股东大会 法律保护 多数股东 公司法
  • 简介: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根据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公司对其财产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一直未作规定。从保险利益原则设定的价值与功能角度分析,我国应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对此,实践中可通过公司章程自治规范以及保险行业针对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来具体操作。

  • 标签: 保险利益 股东 公司财产 公司章程
  • 简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请求撤销的,应当加以慎重对待和限制,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

  • 标签: 股东会决议 召集程序 瑕疵 民事救济
  • 简介:除名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制度价值包括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惩罚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股东间的信任与公司秩序以及实现公司的个性化自治。股东除名的适用情形来自于三个方面的界定,一是公司立法规定严重的瑕疵出资等公认的适用情形,二是公司章程关于除名事由的特别规定,三是将概括的“重大事由”作为有弹性的适用情形,留给司法的有弹性的适用。由于股东除名涉及公司多个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利益关系的变动,因而需要建立严谨的除名程序与诉讼救济措施,以防止股东除名制度被滥用。

  • 标签: 股东除名 重大事由 瑕疵出资 除名程序 除名之诉
  • 简介: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 标签: 抽逃出资 侵权责任 股东
  • 简介:问:我和另外两个朋友与朱某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朱某占60%的股份,也是法定代表人。由于朱某无论大小事情都不愿意同我们商量,即使我们提出建议,他也是我行我素,致使公司亏损日益严重。我们要求解散公司,但他拒绝清算,且有人说,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股东原则上不得要求解散公司。请问:我们有权诉请法院解散公司吗?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小股东 法院 法定代表人 非股东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