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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日,某地人大常委会在使用电子表决器表决任免案时,电子显示屏上可以看到“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的递增过程,有点在娱乐栏目现场观看大屏幕累积投票人数的“热烈”味道,有人认为这种形象直接的形式,更方便接受监督,体现投票的公正和公平性,笔者不以为然。

  • 标签: 表决 电子显示屏 人大常委会 娱乐栏目 投票人 公平性
  • 简介:闲话父亲1一个人是否具有伟大的品格,通过观察其对疏者的态度,就能看出端倪。对亲者以亲,对疏者以疏,对春风得意者以近,对穷愁潦倒者以远,对有用者以媚,对无用者以蔑……这样的人,哪怕他是父亲,哪怕他体型魁梧,衣冠楚楚,也是狠琐的,渺小的。2父亲,是一个让人感怀的称谓,其中蕴含着爱,也蕴含着痛;蕴含着含辛茹苦,也蕴含着饱经风霜;蕴含着忍辱负重地担当,也蕴含着泪往肚里流地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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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三之法”是汉高祖刘邦在秦末农民战争期间制定的三条简便的法律。秦王朝“法密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广大人民“苦秦苛法久矣。”公元前206年,刘邦帅起义军率先进入关中,为笼络人心,扩大政治影响,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与民约法三。结果,“秦民大喜”一时竟相拥护刘邦为王。三之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始见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东汉班固的《汉书》与之相同。但自汉代起各史家对其解释就有所不同。《史记集解》中各家注释均把条文中的“及”字当作连词“和”,把“抵罪”解释为至罪。李斐还具体说明:“伤人有曲直,盗脏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总的意思是说,刘邦废除秦朝苛法,除杀人以外,唯有伤人和盗窃至使于罪,或是说杀人伤人和盗窃各当其罪,以表示刘邦约法。这样解释虽然也能顺理成章,但

  • 标签: 刘邦 秦末农民战争 广大人民 政治影响 辨析 笼络人心
  • 简介: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该行政行为不仅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尤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失公平的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核心内容,尤其在当代给付行政的行政法理念之下,该问题已经成为行政法关注的焦点。由于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一概念范畴,因而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把握十分重要。对失公平的行政行为需作类型化处理,并进行相关制约机制构建。应当建立失公平行政行为的概念系统、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机制,拓展失公平行政行为的范畴,实现司法审查的主动机制,建立独立的失公平行政行为审判模式。

  • 标签: 行政行为 显失公平 行为类型 制约机制
  • 简介:对于一方利用其优势致使给付显著失衡的现象,德国法上的暴利行为与美国法上的失公平规则所持的主、客观要素综合评价的观点代表了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通则》虽开创了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分立的立法例,但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不仅未臻明确,反而出现相互重叠的现象,并未达到立法者预设的目标。乘人之危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独立类型,其规范功能可分别被失公平与胁迫所涵盖。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应当废除乘人之危,确立兼有主客观要件的失公平制度,以凸显该制度保障意思自决原则兼及给付等价原则的目的。

  • 标签: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暴利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 等价公平 私人自治
  • 简介:<正>“四人帮”为了复辟封建专制主义,在评法批儒时,借炳麟①大作文章。他们歪曲历史事实,攻击孙中山,吹捧炳麟,把这个本质上拥护袁世凯复辟帝制的人物说成是“法家”,把孙中山说成是“牛鬼蛇神”。其罪恶目的,是为其“民主派就是走资派”的反动谬论寻找历史论据;为篡党夺权打倒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制造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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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社会秩序是指用权力与法规命令推行的秩序,隐秩序是指由自发的适应性交往构成的秩序,它使人们理性决断成为可能。正像在资源配置上,单纯的计划经济企图用秩序取代隐秩序招致失败一样,在对人们的社会行为的控制上,单纯依靠秩序也必将导致“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政府失灵现象。应当通过法制来加强德治,改造社会隐秩序以创造依法治国的道德环境,建设起社会主义制度的新秩序。

  • 标签: 德治 法治 社会隐秩序 社会显秩序 社会秩序 政府失灵
  • 简介:《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通则思维”危害极大,“民事权利”是其典型表现。在民法典分则会对各项民事权利作详尽规定的预设之下,没有必要再设“民事权利”。《民法总则》在人格利益保护方面,采行了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加具体人格权之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则采行为规制模式,这均应予以肯定。“民事权利”之中的现有财产权规定应予删除,以免出现财产权规则分置于总则和分则的局面。荣誉权之规定也应当删除。

  • 标签: 民事权利章 人格保护一般条款 行为规制模式 荣誉权
  • 简介:<正>第5031节定义本章所称"少年",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不满二十一周岁,因被指控有某种少年犯罪行为,需要按本章规定起诉和处理的人。"少年犯罪"是指在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此种违法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已构成犯罪。第5032节地方初审法院的少年犯罪诉讼程序,移送刑事公诉

  • 标签: 少年犯罪 美国青少年 司法部长 犯罪行为 刑事公诉 成年人
  • 简介:"法律与文学"是滥觞于美国的一种学术运动,近年来逐渐为国人所知晓,这多半归功于几年前译介过来的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一书。[1]从文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的学者很多,但苏力的关注之所以特别引人注意,之所以能够获得一些有创见的成果,重要原因之一是他的分析采用的思想方法是异域的。其在七年前出版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一书,[2]又是他以"异域方法"来分析"本土资源"的积极尝试,期间、至今依然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和争议。

  • 标签: 悲剧性命运 文学 法律 中国传统戏剧 导读 维度
  • 简介:黄遵宪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对日本明治维新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的思想家。其撰写的《日本国》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系统而深入地研究日本的百科全书式著作”。在《日本国》中,黄遵宪对日本明治维新后宪政制度现状的客观评介,为近代中国输入了全新宪政思想,也为清末宪政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 标签: 黄遵宪 《日本国志》 宪政改革
  • 简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

  • 标签: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 价值理由 法律规范 立法技术
  • 简介:黄遵宪(1848-1905),广东嘉应州(今梅州市)人,字公度,号人境庐主人、观日道人、东海公等,是中国近代著名的诗人、外交家、史学家和思想家。其撰写的《日本国》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系统而深入地研究日本的百科全书式著作”。在《日本国》中,黄遵宪对日本明治维新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研究。出于对中日如何收回“治外法权”问题的关心,黄遵宪对日本刑法改革进行了细心的考察,并对日本仿照法国而制定的刑法典进行了较大篇幅的翻译和评介。黄遵宪的《日本国》为近代中国输入了全新刑法思想和法典范式,对清末的刑法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标签: 《日本国志》 刑法改革 中国近代 黄遵宪 百科全书 明治维新
  • 简介:国际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票据法第五法律适用规范●武汉大学王瀚西北政法学院黄静票据作为支付和信用工具,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伴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国际民间往来的日趋频繁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 标签: 票据行为方式 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准据法 法律冲突 国际票据法
  • 简介:研究者通常认为国际法领域的现代汉语语词之发展肇端于丁韪良(WilliamA.P.Martin)翻译的惠顿(HenryWheaton)《国际法要素》(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这本书于1864年在总理衙门资助之下由崇实馆刊印。丁韪良将书的标题译为“万国公法”,

  • 标签: 国际法 《海国图志》 万民法 中国 汉译 编纂
  • 简介:清中期以降,绵延纷飞的战火,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也吹响了这个已沉睡多时的东方大国觉醒的号角。与此同时,包括法学在内的西学大规模东渐,并在与古老中华文明的冲突与融合中逐渐显现优势,中国法制近现代就此发端。

  • 标签: 中国近代史 民法学 私权 冲突与融合 中华文明 中国法制
  • 简介:近代中国1930年代的民权与人权之争,发生在著名的宪政学家渊若和著名的政治活动家罗隆基之间。这场战争以“人权”二字是否应当写入《约法》里为起因,在论争中论者就“人权”与“民权”的异同,“人权”与“天赋人权”的异同以及人权的实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反映了社会连带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思想背景和不同的政治文化立场。我们只有从论者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拥有的思想渊源中去理解这场论争,才能真正领悟语词背后蕴含的深刻意旨或理想。

  • 标签: 民权 人权 章渊若 罗隆基
  • 简介:中国民法史研究的进步是伴随着中国近现代的历史进程而展开的。清朝末年,许多中国近代社会的启蒙者面对千年变局和西学东渐,比对西洋系统细致的民法典,认为民权的不发达是中国积贫积弱的重要历史成因,并发出了自古中国无民法的感叹,其中以梁启超(1873—1929)的言论最具影响:“我国法律界最不幸者,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我国法律之发达,垂三千年,法典之文,万牛可汗,而关于私法之规定,殆绝无之”。“此所以法令虽如牛毛,而民法竞如麟角也。”此说后演变为中国是没有民法传统的民族的观点。但翻阅中国历代法典,关于民事的法律规定昭然在册,民法虚无主义的观点自然难以成说,民国时期学者对中国民法史的研究有显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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