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费城会议在讨论美国第一部现代民主的宪法——1787年宪法时,立宪者认为,宪法不仅仅是一种政制构架,其真正意义在于它同时是“宪政”,即将成立的政府都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宪法必须为政府提供手段,使之有效运行;但同时又必须清楚地划定政府权力,以维护个人自由。宪法的至上性是其最重要的品格。而在信守并实践这种宪政(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衡和保有权力)的承诺的历史过程中,美国人越来越首肯司法审查权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美国宪政的最独特的贡献。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自1803年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起个人要求个人权利的诉讼中成功地主张最高法院有权
简介:民法法典化是一面旗帜,有利于激发壮志、整合资源,应立即提、天天提。并应在下定编纂民法典的决心之后充分认识到:法典编纂只是民法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就算当即推出法典,民法发展仍任重道远;而"箭搭弦上"的前法典阶段,也是民法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应认清民法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支持法律发现;以知识、理念、方法的创新,促进民族国家的统一、综合国力的继续提升;并力争上游,追随新丝路精神,沿"一带一路",以当代共同法的姿态扮演制度先锋。为此应以民法发展为持久战,推迟法律实证主义潮流的到来,继续保持开放心态和革新精神,极力提升民法的渗透力、整合力、说明力及纯度,营构民法"三重"体系,提振学说、判例的整体素养及其对现行法运行的影响力,导引法学实证主义的"民法河流"。直至法典随活法之河流,如浪花般自然地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