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先进集体(24个)江宁县龙都镇同进村调委会南京市白下区中和桥地区军地联合调解委员会镇江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调委会漂阳市棉纺织厂调委会江阴市璜塘镇符介村调委会无锡威孚马山油泵油嘴厂调委会吴江市七都镇桥下村调委会张家港市大新镇北新村调委会常熟市王市镇民间纠纷调解指导中心海安县仁桥镇谢庄村调委会如皋市如城镇大治街道普济居委调委会‘淮阴县王营镇盐北村调委会淮安市泾口乡刘六村调委会射阳县大兴乡张林村调委会大丰市潘}敝镇东套村词委会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后塘村调委会兴化市林湖乡戴家村调委会丰县首羡乡渠阗村弼委会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西大吴村调委会徐州市九里区拾屯镇杨东村调委会宿迁市宿城区宿城镇项里居委调委会宝应县
简介:我国东北某省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认为国家权力不合理地剥夺了公民的私权利。这涉及国家权力边界的问题。现代国家权力的设置以保障公民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因而国家权力不得侵犯不涉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个人自由,并须具备充分的目的合理性;国家权力的设置与运行还应当遵循“权力法定”的法治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最后,国家权力的行使还应当与义务和责任相对应。气候资源相对于人类目前的开发和利用能力而言仍然是缺乏竞争性的无限资源,在无限资源之上设置所有权制度不具备合理性;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气候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直接违反了《宪法》、(《立法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立法程序也不够公开、透明。此外,“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还意味着政府需要对气候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为政府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总之,“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超越了国家权力的边界,是一项不合理的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