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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根据刑法典的有关规定,阐述了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立法背景,对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理性思考,还对社会中介组织人员的具体犯罪进行了分析。

  • 标签: 中介组织 人员 犯罪
  • 简介:<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三种新罪名,即侵占罪、商业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颁布后,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贪污和挪用的,将分别按上述三种新罪名处罚。但《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故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因主体是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国有企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补充规定 公司法
  • 简介:情商是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的一种社会智力,它对司法人员开展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情商特殊性的研究以及对其培养方法的深层探讨。

  • 标签: 情商 司法人员 培养方法 情绪 理性
  • 简介:第一、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制约无力是造成司法人员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腐败和权力相伴而生,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上上下下对司法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司法人员不会犯法,或不会明显犯法,缺乏监督或自觉不自觉地放松监督。二是监督机制不全,对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导致行为的随意性。有的虽制定了监督制约措施和方法,但缺乏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有的借口司法机关工作特殊,工作缺乏透明度,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难以监督。因此,工作中不能有效约束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办事,客观上对一些滥用职权、佝私枉法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放纵作用。三是执法部门领导护短。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违法苗头未能引起足够

  • 标签: 司法人员 违法犯罪 监督机制 严格执法 封建特权 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 简介:当前金融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问题相当严峻。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常常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已在某种程序上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研究金融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特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标签: 金融工作人员 腐败犯罪 犯罪预防
  • 简介:<正>1998年12月14日,贪污公款54万余元后潜逃外地,又因盗窃被抓的原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保安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员武小明,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一1998年1月23日晚7时许,遵义市红花岗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四楼的一间公厕里,突然闪出一个黑影,在确信周围无人之后,他推开了一间办公室的

  • 标签: 南京市 公安人员 公安分局 红花岗区 贪污公款 遵义市
  • 简介:试析影响量刑的因素李克非在中外审判实践中,都不乏这样的现象:适用同样的法律,对同一犯罪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在不同的法官手里,量刑结果却不同。例如,美国联邦判决差异协会曾做过一次专门性调查,对同一案件,一个富有的51岁的无犯罪前科并承认逃避...

  • 标签: 影响量 法官 法律意识 罪刑法定主义 犯罪人 惩办与宽大
  • 简介:<正>玩忽职守案件一般具有牵连人员多、责任分散、而且各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等同的特点。在众多的责任人员中,哪些责任人员应负刑事责任,哪些责任人员负非刑事责任?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最难把握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对上述问题作如下探讨。一、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

  • 标签: 直接责任人员 玩忽职守案 承担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 重大损失 行为人
  • 简介:<正>案情简介:1996年3月16日凌晨,宜兴市华阳商场保安人员钱某和张某经预先合谋,乘其值班之机,在该商场二楼营业厅的柜台及货架上窃取梦特娇牛仔服、羊毛衫、男裤及皮鞋、箱、包等物,合计价值6000余元。接着,钱、张又用螺丝刀分别撬开收银台抽屉,共窃得现金4500余元。嗣后,二人携赃款赃物潜逃回苏北老家,后案发。

  • 标签: 保安人员 侵占罪 盗窃罪 侵占行为 收银台 秘密窃取
  • 简介:我国《刑法》第17条对正当防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是:(1)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3)正当防卫必须是

  • 标签: 公安司法 不法侵害 免除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 防卫行为 执行职务
  • 简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后新增的罪名。在此之前,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设立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此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之后通过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分为两个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 标签: 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 罪名 国有公司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