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仲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减少执行无望的风险。笔者就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财产保全的若干问题略陈已见,以求教于大家。一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之异同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的共通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主体都是人民法院;二、保全内容都是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包括资金和财物等);三、保全形式都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四、两种保全都可根据需要责令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以在保全出现错误时能使对方当事人获得赔偿和救济。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虽然一致的地方很多,但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提交有
简介:当下,社会信用立法风潮迭起,质疑与责难亦相伴而行。其中一个显见的担忧是,政府以信用管理为名扩张公权侵害私益,最终走向了信用立法的反面。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无论在价值选择还是在技术规则确立方面,均有相当难度。立法宜将社会信用确立为信息主体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状况,根据信息来源不同,区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立法应遵循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对公共信用信息的主体、归集内容与程序做出合理限制,以给信息主体留下必要的容错空间,最后在审慎确立联动奖惩依据后,遵循关联原则对信息主体进行联动惩戒。信息主体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主张知情权、异议权、消除权和修复权,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遏制公权、保护私益与权利救济制度的有效性,决定了信息技术运用的广度与深度,也决定了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边界。
简介:<正>从试点到推进时代临近20世纪末,中国人民经过百年的思索、奋斗,终于迈出法治的重大一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执政党的治国基本方略与目标,并载入《宪法》,具有至高的权威。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实行这一治国方略,逐步实现这一宏大目标?开展依法治县工作,无疑是这一宏大社会工程中极其重要的环节。事实上,包括依法治县在内的各种依法治理活动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出台,提供了一定的实践依据。江苏省一些地区十年之前即依据“普治并举”的方针,结合“二五”普法启动了依法治县工作。1989年底,在海安、常熟等县(区)展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日本研究秦汉史的著名学者大庭脩先生所写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在分析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时,认为这些简有五项最值得注意的特点,其中第一项特点是“存在商鞅六律以外的律名及其律文,即《田律》、《厩苑律》、《仓律》以下计二十七种。”而他提出的第五项特点是:“秦‘令’不包括在内。”在接下来的详细解说中,大庭脩又说道:“可以认为,在云梦秦简的特点的第一项中提到的二十七种律,是秦对商鞅六律的补充法,在秦代也有把补充法称之为律的可能性。这一点与在第五项中提到的不存在秦令的文字这一特点有关。秦‘令’的文字之所以不存在,大概是由于本来作为补充法的‘令’,把补充法称为‘令’的称呼制度在秦不存
简介:阿伦特在其《人的境况》中将人的实践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三种类型。劳动和工作分别是与人的生物性和世界性相关联的境况,而行动则是与人的独创性与多样性境况相关联的。她将行动解释为一种特殊的、追求主体性自由的政治伦理,即体现在人的出生、创造和追求幸福的生命过程中的、主张各种权利的权利。行动理论中这种主体性自由能够克服人在劳动和工作境况中的生命贬值和工具化趋势,以人性尊严和主体性心境挑战各种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行动中的主体性自由不同于随心所欲的擅断行为,它能以人类本性中的良知和宽恕来矫正行动本身的不可逆转性和不可预测性局限。人类行动作为追求自由的社会现象将遵循一种自觉与宽恕的原则,以便建构当今政治生活的道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