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实现重要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真诚信仰法律、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乃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政府推进、人才保障、社会协同、民众参与;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观念引领和实践驱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基本法治实践活动,乃是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发展的动力和基础;需要多元主体的通力协同、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必要的实践载体和有效的实施方式;需要认真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才能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获得丰厚的发展资源、才能保持强劲的发展动力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简介: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技术性和长期性,加之经济生活中必然存在的利益稀缺及冲突,因而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建设工程类案件数量呈递增的态势,人民法院作为法定审判机关,有必要在现行诉讼模式之外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探寻柔性司法解决纠纷机制,使之与刚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更为高效、便捷、公平公正地化解、解决此类纠纷,为我国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提供应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对比较单一,尽管亦存在诉讼外解决机制的运作可能,但诉讼仍旧是当前此类案件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成本高、刚性强、周期长等仍是这一方式不可避免的缺陷。从刚性极强的诉讼活动的另一面出发,构建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既保持了司法独立和权威的特点,亦赋予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与自治性、能有效降低此类纠纷解决目前居高不下的司法成本并能提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度。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的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诉讼前和解引导机制、诉讼中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建立第三方ADR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简介:迄今为止,我国对法律制度废止时的制度善后并没有确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流程。废止一项法律制度犹如从制度灌木丛中连根拔除其中的一株灌木,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三个:为什么要拔除,这可称为制度供给;如何干净彻底地拔除,这可称为制度实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填补拔除后出现的空白,这可称为制度创新。制度供给的理性建构主要包括确定制度供给的主体、说明制度废止的理由、阐明制度废止的法律依据、明确制度废止的形式等;制度实施包括正向度的制度配套和反向度的制度清理两个部分;法律制度废止后并不必然引发制度创新,如果需要创新,则创新后的制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