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合同法》和德国《民法典》均规定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存在要约人排除拘束力的情况,本文对此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的性质进行分析,建议将其界定为准要约,并对中德民法对要约撤销权的不同规定作出评价,探究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否采取德国有关要约形式拘束力的立法模式。
简介: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介: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
简介: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巨大需求,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资源已难以满足此需求。外商投资PPP项目的运用与推广,不仅可解决融资的需求,而且引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已在我国成为国家层面的重要决策。但是,外资PPP项目的专项立法尚未确立,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机制亦未厘清。为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外商投资PPP项目面临的相关问题,内容涉及其性质特征、法律关系、运作模式、风险分担、退出机制、争议解决等法律方面。鉴于外资PPP项目的运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政府部门在此项目中具有合作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其中的特许协议违约纠纷与投资争议解决途径,在法律层面上均有待分析与讨论。这些问题对国际投资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外商投资制度的改进完善,都有现实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